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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组织评估奖励办法第一条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 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关于加快 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构建 六大体系扎实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精神,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奖励并扶持参加社会组织评估且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 组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瓯海区民政局依 法登记,且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区辖区内的社会团体、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区民政局为依 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
2、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 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四条 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区民政局负责瓯海区内社 会组织评估奖励扶持工作。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 社会组织评估奖励经费。第六条 奖励对象:首次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并获得3A及 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第七条奖励标准:(一)对登记的优秀社会组织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评定 为3A级的社会组织奖励5000元,4A级的社会组织奖励8000 元,5A级的社会组织奖励1万元,实行一次性奖励;(二)对跨年度获得评估等级提升的社会组织实行补差 奖励;(三)对2021年前获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本办
3、 法实施后复评获得3A及以上等级,视为首次被评定;(四)区级其他政策,对已取得3A及以上等级为主要 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奖励的,不再奖励。第八条 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用于社会组织章程规 定的业务范围及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包括社会组织购置 日常办公用品、开展会务活动、添置设备设施、场地租赁、 学习交流培训、慈善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创新服务等符合 章程规定的活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 项目。第九条申报单位须提交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奖励申请 表一式两份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第十条社会组织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财务相关制 度规定列账,账目清晰、完备、合规合法,不得截留、挪用、 私分。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要主动配合民政、财政、审计等部 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使用程序,强 化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第十二条获得评估等级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 消奖励申报资格。(一)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二)被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截留、挪用、私分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究 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可视情采取通报批评、纳入不诚 信社会组织名录、追回资金、按规定给予处罚等措施,并撤 销该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五年内不得参加评估。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