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基本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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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二、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三、实施机关:省市场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五、子项:1.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Y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县级权限)4.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5.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6.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7.实施机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8.审批层级:县级9.行使层级:县级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受理层级:县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

3、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

4、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县级权限)4.许可证件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5.改革方式:审批改为备案,优化审批服务6.具体改革举措(1)审批改为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

6、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2)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

7、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2)优化审批服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1)食品

8、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

9、2131号)附件1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国版)第十三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中(五)材料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

10、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1号)附件1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国版)第十三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中(五)材料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1、(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5)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

12、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13、,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

14、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6)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7)食

15、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IO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9)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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