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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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区国有企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以简化立项程序,缩短项目前期,优化管理模式为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政策,通过“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最大限度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全面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投资环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审批权限在我区的区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以及非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第二章计划安排第四条国有企业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投资主管部门咨询论证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应根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建成后,资产权属一般应归区属国有企业所有,不能归区属国有企业所有的与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作往来挂账。第七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

3、、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第九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特点,采用不同的审批管理方式。(一)经营性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纳入企业投资项目最多80天”考核。1.对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省2017年本)(以下简称省核准目录)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发改部门核准。2.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进行备案。(二)非经营性项目。1.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财政

4、预算安排资金的,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采用审批制。2.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不符合上述资金来源形式的固定资产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采用备案或核准制。(1)对公路、航道、港口、水利等纳入省核准目录的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核准批复后编制初步设计,由发改部门视项目复杂程度组织初步设计会审,并委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部门进行概算评审后,批复初步设计。(2)对未列入省核准目录的项目进行备案,项目单位仍需编制初步设计,并自行委托中介机构或自主组织初步设计会审,概算由区发改部门委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部门评审后,报送国资管理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三)PPP、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以及政府专项债等项

5、目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采用审批制。第十条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涉及的工程变更分别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7)76号)和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第十二条尚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续建项目仍按原方式管理;新开工项目中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的,或已完成土地报批的,或主体变更确有困难的,原则上仍按原方式管理。项目主体调整变更过程中,各涉审部门应尽可能简化变更审批流程。第十三条项目单位要做深做实项目前期,主动做好部门对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政府部门要秉持宽审批”、严监管”的宗旨,投资主管部门、其他监管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要主动担责,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企业及其与区国有企业合作成立的企业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1月2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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