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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属国企外派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属国企外派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促进区属国企监事会建设,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国资委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监事,是指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管理中心)通过市场化或服务外包等方式选聘,委派到有关区属国企,专职从事监事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三条专职监事是区属国企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组成部分,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第四条通过市场化选聘的专职监事(以下称自聘专职监事)明确为区属国企人员。自聘专职监事的人事管理由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区国资管
2、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自聘专职监事的聘任解聘、评级定岗、培训培养、考核奖惩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自聘专职监事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由区国资管理中心指定国有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公司”)代理。服务外包机构选派的专职监事(以下称外包专职监事)人事关系属于派出机构,由区国资管理中心与派出机构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和权利义务,并支付服务委托费用,不再承担外包专职监事的薪酬等相关费用。自聘专职监事的工资、保险及公积金等薪酬费用或服务外包委托费用均由区财政保障。第五条专职监事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章管理原则;(二)契约化管理原则;(三)专业性与普适性相结合原则;(四)权利与
3、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专职监事依法履职时,享有监事的各项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专职监事的依法履职行为,各区属国企应予以支持配合。第七条专职监事的工作职责包括:(一)承担监事会与派驻企业的日常联系;(二)跟踪了解派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研究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对派驻企业董事会决策、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情况,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负责实施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反映工作成果;(四)草拟监事会各项工作报告,对相关审核事项提出独立意见:(五)列席企业有关会议;(六)承办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专职监事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包
4、括:(一)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与其履职有关的各种重要会议;(二)查阅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审阅企业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生产经营相关资料;(三)实时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跟踪企业重大招投标和产权转让的全过程;(四)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五)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第九条专职监事履行职责时,应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公正说法。(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二)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三)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本人、亲友及其他人谋取或者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
5、公务的活动;(五)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六)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七)未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兼任其他职务。第十条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中任职。如有上述情形或其他不适宜任职的,专职监事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第三章任职资格第十一条专职监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中央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选人用人工作的原则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二)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审计或金融、法律以及经营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三)具
6、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协调、文字综合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敬业,职业信誉和从业记录良好;(五)具有正常履职必需的心理和身体条件。第十二条专职监事还应当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之一:(一)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3年以上;(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专业工作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三)具有中级会计师或中级审计师以上资格;(四)具有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经历。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三条严格专职监事任职禁入制度。按照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适宜担行监事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专职监事。
7、第四章人员聘任第十四条自聘专职监事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外包专职监事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监事服务外包机构。第十五条自聘专职监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建议意见;(五)区国资管理中心党委讨论决定;(六)签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自聘专职监事正式聘用时,应当与国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自聘专职监事身份管理的根本依据,应当载明专职监事的权利义务以及商定的其他相关事宜。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要续签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合同应采取人力社保部门统
8、一规范的合同版本。第十七条初次任职的自聘专职监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6个月。第十八条自聘专职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原则上在同一企业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九条外包专职监事由中标服务机构选派,任职资格和任期由区国资管理中心和中标服务机构在协议中约定,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协议期。第五章岗位等级第二十条自聘专职监事比照区属国企中层干部管理。自聘专职监事设高级监事、中级监事、初级监事三个岗位等级,职数比例原则上为20%、30%、50%o根据自聘专职监事个人的素质条件、任职经历、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合理确定、有序晋升岗位等级。第二十一条初次担任专职监事的,岗位等级一般
9、确定为初级监事。具有5年以上经济管理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初次担任专职监事时,岗位等级可确定为中级监事。第二十二条初级监事任职满3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考核合格后,岗位等级可晋升为中级监事。中级监事任职满3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且至少有一个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经考核合格后,岗位等级可晋升为高级监事。第二十三条自聘专职监事岗位等级的确定和晋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资格审核;(二)听取区国资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和监事会主席意见;(三)征求相关科室、单位意见;(四)提出岗位等级确定和晋升的建议方案;(五)区国资管理中心党委讨论决定;(六)公示。第六章薪
10、酬待遇第二十四条自聘专职监事在聘用期内,依法享受区属国企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和政治待遇。第二十五条自聘专职监事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基本薪酬逐月支付,不进行考核,直接发放;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挂钩,一次性兑现。基本薪酬标准按上一年度区属国企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来综合确定: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岗位等级的基本薪酬系数分别为2、1.7、1.4。基本薪酬标准原则上每届确定一次,届内不作调整。绩效薪酬最高为基本薪酬的30%,具体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除年薪外,自聘专职监事不得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第二十六条自聘专职监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规缴纳公积金,由国投公司负责办理。第七章考核评价第二
11、十七条专职监事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自聘专职监事聘用或辞退、岗位等级调整、绩效薪酬确定、奖励与处罚、推荐任用以及服务外包机构是否续约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专职监事的试用期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岗位适应与工作胜任情况,通过谈话了解、民主测评、定性评价等方式进行。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或签订外包协议,试用期计入任职期限或服务期限;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或终止协议。第二十九条专职监事的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职监事在一个自然年中的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年度考核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根据综合得分情
12、况,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专职监事总人数的20%0第三十条专职监事的任期考核,是对专职监事在一届任期内个人素质和履职情况的全面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工作作风、业务能力、履职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廉洁自律等。任期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平均形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专职监事总人数的20%。任期考核结合任期最后一次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第三十一条专职监事的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工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八章激励约束第三十二条专职监事工作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
13、权益作出特殊贡献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专职监事从业时间较长、个人能力素质全面、且历年工作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推荐到区属国企任职。第三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专职监事,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同意,可以参加各类社会化的公开选拔。第三十五条合同(或协议)期满,专职监事任期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自聘专职监事根据本人意愿,可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外包机构在新一轮招标中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任职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再续聘或不具有竞标资格。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期内,专职监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由派出机构召回:(一)严重违反专职监事行为规范和有关廉政纪律,并被查处的;(二)对企业发生的严重
14、危及国有资产安全或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重要情况,隐瞒不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事件的;(三)监事会认为其履职情况不称职的;(四)区国资管理中心认为其行为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第三十七条专职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企业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九、十条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且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八条自聘专职监事一般不得在任期届中提出离职要求。确因个人特殊原因要求离职的,须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同意。经同意提前离职的,当年按照实际工作月数发放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擅自离职的,从离职当月起停发基本薪酬,当年绩效薪酬不予发放。外包专职监事提出离职的,服务外包机构应及时派出合适人员接任。第三十九条专职监事任期届满或经同意离职的,除区国资管理中心推荐外,两年内不得在原监管的区属国企及其下属企业任职;未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同意而自行离职的,不得在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任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IO-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