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GC-11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06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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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信息表所属: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编号:JT-GC-Il版本号:2.0密级:通用类级别:二级会签部门:安全质量部、综合开发部规章制度名称: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编制人:王军审核人:丁剑敏部门负责人:丁剑敏分管领导:罗跟东董事长:徐政主办部门:工程部发布日期:2013.06.17废止日期:发布范围:工程部、安全质量部、综合开发部、各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测单位更新记录版本编制/修订日期修订内容发布B期备注1.02010.10.08新建2010.11.011.12011.11,01修订2011.11.162.02013.01.28修订格式,将附件中的施工监测及预警、消警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纳入正文201

2、3.06.17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主)建设工程施工监测作业规范有序、及时可靠,保障地铁施工安全和降低地铁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为施工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并对可能发生的危机环境安全的隐患或事故提供及时、准确的预报,提前采取预防措施,规避风险和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地铁建设所有施工监测工程的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监测的管理原则:依法、合理、平等。第四条本办法的编制依据有:(一)公司签订的第三方监测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等合同文件的相关条款;(二)国家相关监测、检测标准、相关规范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第

3、二章参建各方职责第五条业主职责(一)负责编制工程监测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参建单位执行,督促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新进场施工单位进行监测技术交底;(二)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监测管理工作,对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考评;(三)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分别安排一名由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正式授权的监测负责人专门负责施工监测工作,监测负责人的授权书上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备案;(四)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整改落实第三方监测单位发现的监测类问题或需协调的配合事宜。第六条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一)受业主委托,对施工中的重要、关键部位进行科学监测,风险分析,给业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负

4、责对全线各承包商的施工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及监督,负责制订全线的监测规划,协调相邻标段的监测关系。第七条监理单位职责(一)协助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施工监测单位进行管理,与第三方监测单位一同对施工监测单位的资质、人员、设备、方案进行审查,同时负责对施工监测单位的测点埋设、测点保护、数据采集、监测报告进行监督和审核;(二)负责对施工监测单位进行考评;(三)须全力配合第三方监测的现场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为第三方监测现场作业提供方便。第八条施工单位职责(一)承担施工监测工作的主体责任,需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施工监测,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质量及反馈处理的及时性负全责:(一)施工监测单位为施工监

5、测的主体实施方,负责各所属标段的方案编制、测点布设、测点保护、日常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编制等工作;(三)施工监测单位各项工作须随时接受第三方监测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检查,并满足相关要求;(四)施工单位须全力配合第三方监测的现场工作,为第三方监测现场作业提供方便。第三章施工监测组织机构及仪器设备的要求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有专人对监测作业进行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监测管理机构。施工监测单位的资质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甲级;(二)具有省级以上计量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三)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测量乙级。第十条施工监测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

6、监测管理、作业的组织机构,机构内的最低设置为1名专职的技术负责人,1名巡视工程师及3名测工。第十一条专职监测技术负责人为测绘专业或岩土工程勘察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2年以上。第十二条巡视工程师,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地下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2年以上。第十三条专职的监测测工,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至少1名有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测量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测量中级工及以上专业资格),能够熟练操作仪器、处理监测数据,有类似工作经验1年以上.第十四条施工监测单位必须使用经批准方案中的仪器设备,监测仪器、设备

7、的种类、精度及数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且必须经过标定。监测人员和设备在建设期间须保持相对稳定。一旦发现施工监测单位的监测设备和监测人员不能满足建设工程需要,业主有权按合同相应条款对监测单位进行处罚。第四章施工监测技术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接到正式的施工设计图后,必须组织施工监测单位编制施工监测技术方案、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及响应程序。施工监测单位的方案由监理组织施工、设计、第三方监测单位参加讨论,经监理批准后实施。对于涉及危险性较大的需要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由监理初审后,施工单位组织专家会对方案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方可实施,施工监测单位在编制监测方案前需先向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

8、理单位提交周边环境的调查报告,监控量测控制程序见附件三。第十六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监测单位按照经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讨论审批通过的监测方案进行各类监测点的埋设。地表、道路沉降测点在埋设前,尚应进行管线探测、挖探。挖探深度不低于测点的埋设深度,对于由于不进行挖探而引起的各类管线的损失及不良后果,由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第十七条施工监测单位进行测点埋设时,驻地监理旁站,测点布置完成后,应由驻地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测点进行验收。并填写测点验收记录,对于重要的基准点、重点风险工程的测点应进行拍照,保留埋设时的原状的记录。不合格的测点应重新埋设。第十八条建设期,施工监测单位应采取有

9、效措施对测点进行保护,并定期检查。对于遭破坏的但工程尚未经过风险期以及对工程风险监控起控制作用的监测项目的测点,应进行重新布置。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监测技术方案的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必要的检核计算、数据处理及初步分析,给出风险工程的安全情况及发展趋势预测。第五章施工监测资料管理及信息报送的要求第二十条施工监测单位出具的表格应满足公司及无锡市档案馆对档案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一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业主代表、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及周围环境重大风险工程的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对重大风险工程的现况进行拍照、摄像、书面记录,并进行确认备案。第二十二条施工监测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人员

10、、仪器备案。需要进行人员、仪器变更的,应向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同时应将变更情况重新备案。第二十三条施工监测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监测方案向监理单位报送监测日报、预警快报和周报、月报。施工监测单位的监测成果经签字盖章后报监理签认,并由监理对施工监测单位的成果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的成果进行比较分析。有异议,通知监测单位并提供有关数据,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业主、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组织召开会议,分析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无异议,组织施工。具体控制程序见附件三。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交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做好监测成果的定期组卷、存档工作。第三方监测单位和

11、监理单位定期对施工单位的监测资料归档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监测负责人应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出现监测、巡视预警、预报时,应根据第六章相关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必要时可以越级直接电话通知集团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便于启动紧急预案。第六章预警、消警信息报送方式第一节预警分类与分级第二十六条为加强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监控、反馈和管理,施工过程中工程风险安全状态的预警分为监测预警、巡视预警和综合预警三类(一)监测预警: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控量测控制指标值,将施工过程中监测点的预警状态按严重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三级:黄色监测预警、橙色监测预警和红色监测预警,其中:1、黄色监测预警:双控”指标(

12、变化量、变化速率)均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的70%时,或双控指标之一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的85%时;2、橙色监测预警双控”指标均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的85%时,或双控指标之一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时;3、红色监测预警:“双控”指标均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或实测变化速率出现急剧增长时。(二)巡视预警:施工过程中通过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或不安全状态而进行的预警。按严重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三级:黄色巡视预警、橙色巡视预警和红色巡视预警;(三)综合预警: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参与各方的监测、巡视信息,并通过核查、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及时综合判定出工程风险不安全状态而进行的预警。综合预警分级按严重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三级:黄色综

13、合预警、橙色综合预警和红色综合预警;(四)当发生施工突发风险事件时,依据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无锡地铁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二节预警的响应、处理第二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出现预警状态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相关单位在信息报送的同时,应及时组织分析,加强监测、巡视,进行先期风险处置。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是预警处理的实施和执行主体,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公司工程部和安全质量部等应加强安全监控,设计单位积极参加方案制定和风险处理。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在发现存在不安全状态并进行预警时,应及时以安全隐患报告书、停工令等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施工

14、单位在落实意见后方可复工。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分析、汇总和筛选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上报的监测、巡视及预警信息,提出工程风险综合预警等级的判定建议提交公司工程部。第三十一条公司工程主管部门根据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提供的工程风险综合预警等级判定建议并结合现场复核、多方会商和专家论证等形式及时综合确定工程风险综合预警等级。第三十二条当综合预警等级判定后,各相关监测实施及管理单位应根据不同的综合预警级别分别组织不同层级领导的响应。(一)黄色综合预警:施工单位应加强组织分析,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风险处理,项目总监、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工程主管部门参加风险处理方案的

15、制定和风险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加强监测和巡视。(二)橙色综合预警:施工单位应组织四方会议,项目经理主持并组织风险处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第三方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公司工程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参与风险处理方案的制定和风险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加强督查和协调处理。(三)红色综合预警: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启动应急预案。施工单位企业主管领导主持并组织风险处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第三方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公司主管领导、工程主管部门领导参与风险处理方案的制定和风险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督促和协调处理。第三十三条对环境产权单位对工程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环境风险,预警的风险处理原则上应邀请产权单位参加。第三十四条当判定工程风险处于红色综合预警或发生一般(IV级)施工突发风险事件时,在预警快报的同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技术措施,同时,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安全质量部、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环境产权单位等。第三十五条对于较大(III级)、重大(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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