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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一般耕地管理,严格管控占用耕地项目实施,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豫自然资发(2022)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进出平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2)33号)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3)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确保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顺利实施耕地“进出平衡是落实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的重要措施,是各
2、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部署本地年度耕地“进出平衡任务,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目标考核,确保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真正落实到位。要大力宣传和解读耕地进出平衡相关政策,提升群众耕地保护意识,积极引导企业、群众依法依规开展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二、明确任务,全面做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各项工作(一)严格审查总体方案。县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论证等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对乡镇上报申请纳入年度总体方案的项目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
3、后出具审查意见,并通过全省耕地“进出平衡监管系统报省级备案。经省级备案后的总体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编制补充方案,逐级上报备案;未纳入总体方案、擅自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应整改恢复为耕地。对于未编制总体方案的,一律视为没有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二)规范实施耕地进出平衡”。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对补足耕地地块进行恢复,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录入省监管系统。对于地方政府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化带)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必要的灌溉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
4、套设施占用一般耕地及新增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必须先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在省监管系统上挂钩后方可实施。新建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等占用一般耕地的,用地报批前必须通过自然资源部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挂钩才能报批。对于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地上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可由农民自行负责补足耕地,确实难以补足的,由本乡镇政府负责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统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兜底保障。三、强化管理,建立补足耕地指标规范使用制度(一)建立补足耕地指标统筹制度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严
5、格做好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的通知(方政(2022)23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整治补足的耕地指标入库后,县政府统筹调剂50%用于全县重点项目,剩余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用或在县域内交易。(二)建立补足耕地指标有偿使用制度县内自用(交易)、异地交易耕地进出平衡指标价格2-3万元/亩。各乡镇、街道办使用或县域内交易自用部分,费用直接缴纳指标出让方乡镇财政账户;原则上无指标乡镇申请使用指标时先使用县级统筹指标,指标费全额缴纳县财政账户,按照县财政、乡镇财政各50%分别记账。异地交易耕地进出平衡指标,由县政府与指标受让方签订合同,指标费用全部纳入县耕地开垦费专户,由县财政按照指标交易总价款的50%拨付至指标出让乡镇。(三)对于已挂钩使用的补足耕地指标,不得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于已依法依规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并上图入库的设施农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更不得在落实“进出平衡后,再换为其他用途替代占补平衡开展土地征收。(四)在指标生产、使用、交易过程,严格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3)20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