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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违反条款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处罚依据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2、下罚款,并报经高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违法行为区域类型整改情况罚款(一)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50万元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3、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违反条款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处罚依据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新款。违法行为i法程度近一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询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4、水水体的活动无同类违法行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为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组织旅游无同类违法行为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从事网箱养殖无同类违法行为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为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10万元三、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建反条款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处罚依据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源一级
5、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0元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500元四、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违反条款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处罚依据发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
6、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罚款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0元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500元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违反条款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打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O茂名
7、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处罚依据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违法行为区域类型整改情况罚款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饮
8、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50万元六、单位或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葬坟、掩埋动物尸体违反条款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三)葬坟、掩埋动物尸体。笺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处罚依据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
9、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三)葬坟、掩埋动物尸体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区域类型整改情况主体罚款单位或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葬坟、掩埋动物尸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单位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个人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单位6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个人6百元以上7百元以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单住7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个人7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单位8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个人8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单位9千元以上1万
10、元以下个人9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单住1万元个人1千元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反条款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四)设置畜禽养殖场、林殖小区。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处罚依据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高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违
11、法行为区域类型整改情况罚款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10万元八、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含磷洗涤剂违反条款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五)使用含磷洗涤剂。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处罚依据发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七
12、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五)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区域类型柴改情况罚款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50元以上80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80元以上110元以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110元以上140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140元以上170元以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170元以上200元以下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200元九、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化肥、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或者
13、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违反条款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集雨区城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化肥、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处罚依据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化肥、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报高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罚款
14、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化肥、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24万兀以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7万元以下未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10万兀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10万元十、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液体的违反条款发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在集雨区域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液体。发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集雨区域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同时禁止。处罚依据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液体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