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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水利发展资金省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参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市县级财政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议主要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示范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依据水土保持规划按年度实施。应以山青、水净、村美、民富为目标,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统筹流域水系整治、污水垃圾处理、人居环境改善、生态产业发展等,高标准打造不同
2、类型的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整体提升。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给于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鼓励采取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区应坚持集中连片原则,优先选择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程度轻微且不易退化的区域不得纳入实施范围。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治理标准不低于60万元每平方公里,平原区项目治理规模不低于6平方公里,山丘区项目治理规模不低于10平方公里。第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应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
3、能力的单位编制,应在开展现场勘查、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基础上,按照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技术规范进行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编制成果应满足招投标、信息化监管等要求。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上报的实施方案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水利厅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库。省水利厅统筹考虑规划年度治理任务、年度考核评估成绩等因素,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年度水土保持工程。第九条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一批复并报省水利厅备案。批复文件正文中应包含治理规模、措施类别及数量,明确工程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提出建设管理要求等。第三章资金绩效第十条水
4、土保持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要满足国家和省关于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升资金使用效能。第十一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分解下达。第十二条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核审计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高质量按期完成。第十四条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在财政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审计、安全生产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统筹解决。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
5、,并落实到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参照水利基建项目进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项目法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第十七条水土保持工程实施应当参照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有关程序进行管理。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严格合同管理。第十八条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发生如下重大变更的,报原审批部门审批:1、项目实施范围调整面积达到原批复范围10%以上的;2、梯田、经果林、水保林等面状措施的实施面积单项调整达对应批复面积30%以上
6、的,或累计调整达到20%以上的;3、占总投资20%以上的单项治理措施投资调整达30%以上的。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施工前和竣工验收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将建设情况在项目区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护主体等。有条件的应公示水土保持措施建设布局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公示的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职责权限,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巡视和隐患排查,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示标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7、保障工程安全度汛。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利用节余、结余财政资金补充实施的工程,应组织开展相关设计,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同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协助项目法人按照批复治理规模和内容开展项目划分和质量评定,依据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应对利用节余、结余财政资金补充实施的工程单独开展项目划分,并进行质量评定;如有工程变更应及时更新项目划分,并以更新后的项目划分作为质量评定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项
8、目法人单位完成法人验收工作,检查法人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和验收结论真实性,在法人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完成县级初步验收,并报请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工程建成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任务应当年完成,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探索创新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在征得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积极采取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工程由自愿
9、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户、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建设主体自主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强化建设管理。具体奖补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级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督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随机抽取项目县和具体项目。督查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等。督查应利用无人机、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手段,核查工程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以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问责。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监管。严肃查处资质借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向社会发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