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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客运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道路运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客运站营运生产、工作生活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客运站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贯彻消防安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指导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杜绝一切隐患,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第三条客运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实施消防工作,制定总体消防规划,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和重大防范措施及方案。第四条客运站实行三级消防安全负责制,安全经理为总经理负责;线路安全员为安全经理负责;驾驶员为线路安全员负责。组织贯彻学习消防法规及有关安全的管理办法制
2、度及操作规程等,做好车辆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工作,并作好记录和安全相关的情况汇报。第五条驾驶员应自觉搞好车辆消防安全工作,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及制度,相互监督,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报告;发现消防隐患或火灾事故,要积极配合整改或积极参加施救,并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禁品乘车,严禁在车辆上吸烟或燃放烟花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第七条车辆发生油、电路故障,应及时修复,严禁给车辆直接供油。第八条维修或保养车辆时,应断开总电源,严格维修操作技术规范。第九条车用灭火器材必须按规定配置到位,并安放在车上便于取用的位置;车用灭火器材只限于随车紧急施救,严禁私自调换灭火器材或自行换装灭火器材。第十条驾驶员负责该车辆消防器材和相关设施管理,定期对器材、设备进行检查保养或更换,确保器材、设备齐全良好、无丢失或损坏,保证IO0为完好实用性,消防器材和设备的更换,由安全运输股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客运站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以物资或现金奖励;对违反消防法或本规定的,客运站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客运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