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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一条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所有施工生产和管理活动,包括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二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第三条保险金额:根据工程所在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保险金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此标准,要保证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第四条保险费1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企业职工摊派。2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本着与保险公司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第五条投保1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结合施工
2、企业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2.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3项目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所有被保险人。第六条索赔: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保险索赔,由项目部计划部门负责与保险公司按规定条款和程序联系办理,其他部门配合。第七条安全服务1.项目部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2.保险公司提供的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项目部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