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2023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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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昌平区经济建设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统筹用好国际国内资源,加快推进两区建设,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字(2021)32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提供项目信息和洽谈服务,促成项目(或企业)在昌平区落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境内外企业投资信息资源或社会资源,可为投资项目提供咨询、选址地考察评估、政策分析研判等服务的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公司、律师事务

2、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或经济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然人除外。第二章条件和标准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的招商项目(或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所引入的招商项目(或企业)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昌平区相关产业要求。鼓励引入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项目,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包括:医药健康、先进能源、先进制造、科创服务、科创金融、文旅农融合,以及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重大产业项目,(二)所引入的招商项目(或企业)须依法在昌平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和聘用标准:(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类。自项目入区之日起的三个自然年度内,任意一年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达到

3、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照项目在当年实现的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的10%,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性奖励;若在三个自然年度内的任意一年,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超过IoO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项目在当年实现的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额的15%,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的最高金额为1500万元。(二)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类。自项目入区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00万元。(三)促进外商企业投资类。对上一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

4、(含)以上,且商务部纳统的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的5%o,对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四)鼓励引进AAAA类、AAA类、AA类、A类四大类企业,项目落地后分别给与中介服务机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及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项目入区之日起3个自然年度内,任意一年区级经济贡献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按照本条(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类的规定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奖励。1.具备下列条件的,属于AAAA类企业:世界500强企业2.具备下列条件的,属于AAA类企业:(1)中国500强企业(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3)A股主板上市的企业主体(4)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主体(5)国家级

5、创新平台3.具备下列条件的,属于AA类企业:CD独角兽企业主体(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体(3)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主体(4)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主体(5)省市级创新平台4具备下列条件的,属于A类企业:CD潜在独角兽企业主体(2)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体(3)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00强(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五)对深耕产业研究、熟悉产业动态、具有招商引资成功案例、掌握丰富项目资源以及众多潜在投资客户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按年度进行聘用,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专业队伍深入研究国内外产业发展,提交高质量产业动态分析和研究报告;精准提供国内外具有来昌平区投资意向的目标企业名

6、单,昌平区重点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和补链企业名单,以及相应的项目分析报告和招商谈判策略方案;协助昌平区开展投资推介和招商洽谈,邀请境内外有投资昌平区意向的企业参加区内举办的投资促进活动。第三章申请和兑现第五条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报送和聘用:中介服务机构须向昌平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交中介信息和项目信息。对于按年度聘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统筹解决。第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兑现: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向昌平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交奖励申请材料。昌平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完成初审后,联合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综合核定,核定结果报送至区政府进行审核。昌平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兑现中介服务机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第四章附则第七条对同一引入企业同时符合昌平区其他中介相关奖励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支持。第八条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中介服务机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该机构相应法律责任。第九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所掌握的拟引入项目(或企业)信息介绍给中介服务机构,一经发现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由昌平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3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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