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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代理店(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使代理商及加盟店有序运行,规范操作,扩大公司产品品牌的知名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代理店之间的交易有关事项及对代理商的管理。第三条代理店可行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认可。在某种情况下,公司必须估计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第四条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本公司生产、附有公司自有商标的所有产品。第五条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XX万元以上。第六条代理店须于每月26日之前,向本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第七条为更好地保护各区域
2、代理的利益,代理应及时向公司提交必要的业务资料,如客户名单、工程名称、销售计划等留公司备案,公司保护较先备案者的利益。第八条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第九条代理商可预先向公司购买一定量(数量代理自定)的产品作为样品陈列,也可向公司订购样品架一个,内含各类产品。第十条代理将业务预先报知公司,确定价格、货款及货期,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交付定金,公司开始生产,完成后通知代理,款到发货。第十一条代理店须参照交易额,事前缴交一定金额给本公司,作为交易保证金,公司再发给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第十二条公司对代理的供货地原则上以公
3、司生产地为主。如代理有特别要求,公司可代办货运到指定地点。运费由代理支付。如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不可归因于代理商责任的情形时,可调换产品。在产品到货后的有关事项按照下列要求执行:(一)由于运输原因造成的产品及包装损坏,可调换产品,运费由公司负责;(二)代理商负责处理区域内加盟店的换货事宜;(三)代理商在收到公司提供的产品后必须于收货当天进行验收,由于质量问题(运输途中损坏的由配送公司负责)必须于验收后3天内申请退回更换,逾期公司不予更换;(四)在知悉任何第三方可能侵犯公司权益等,或有关产品及经营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时,代理商均有
4、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五)代理商需按月向公司提供销售情况统计分析报表以及库存情况,以便公司制订下一步销售及活动计划;(六)公司对代理商实行长年开通热线电话服务,以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第十四条货款的结算原则上订货先付定金,款到发货。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五条如代理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或有违约行为,公司有权中止供货。第十六条为了方便代理的销售活动,公司应随时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方案设计、受力验算等。公司随时为代理提供人员的培训。第十七条公司应不断地为产品品牌做宣传工作,以及参加行业内的一些必要展览,同时公司应不断的改进产品工艺,保证产品的质量。第十八条公司向代理提供一定量的产
5、品说明书。第十九条代理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第三方签订制作、销售与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合同;(二)低价倾销产品;(三)在非指定区域销售;(四)以非指定价格销售;(五)毁损公司的名誉;(六)将公司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给他人,以危害公司利益的;(七)违反管理条例进行违规操作。第二十条代理应严格保守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公司保持依法起诉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公司新设代理时,必须经过认真调查,并征求该区周围已有代理的意见。新代理的设置不能损害原有代理的利益。第二十二条有下列各项事由时,公司将取消代理商代理资格:(一)代理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述规定的
6、;(二)代理商的经营亏损,持续亏损六个月以上,经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况时;(三)与其他代理商或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因而代理商的经营会遭受大的影响时;(四)代理商如希望退出该连锁项目,而解除代理合约,应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告公司;(五)代理商自己或帮助其他代理商、加盟店低价倾销产品,造成严重后果、公司收到投诉的。第二十三条代理合约解除后的事项,遵循以下处理规则:(一)遵从公司指示,将经营场所内外所宣示的公司及产品的相关信息撤除;(二)对公司或其他代理商、加盟店的债务要立即偿还;(三)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四协助公司对代理区域内其他加盟店做资料移交、善后等工作;(五)如未按照以上规定处理相关事宜,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将扣除代理服务费。第二十四条代理之间的纠纷,由公司出面调解。第二十五条公司与代理商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在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0第二十六条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修改权归本公司所有。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在进行修改时,应广泛征询各代理商的意见。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Fl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