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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南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确保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指派。指派应遵循公平合理、高效便利、有利于受援人的原则,结合办案时限、援助人员的专业化优势、承办案件数和被告人羁押地的远近等因素,合理指派或安排。尽量做到案件属地原则以及援助人员专长一致,以便保证援助案件的办理便捷和质量。第三条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除个别律师资源匮乏的县(市)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建法律援助人才库10人以上,鼓励律师
2、、基层法律服备工作者自愿报名,一年一报,审核入库。聘请5位以上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资深律师组成法律援助专家团队,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会商、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指导等工作。人才库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机构、检察院、看守所值班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来访咨询接待、法律帮助等工作。第四条优先指派法律援助情形:(一)受援人提出承办建议人选的;(二)办案机关提出承办建议人选的;(三)劳动纠纷法律援助案件、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其他专业类别案件,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人才库人员承办;(四)指派经劳动仲裁后的一审案件时,优先指派办理前置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五)受援人住
3、所地在乡(镇)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法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争议不大的,优先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者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优先从法律援助人才库人员中选派执业3年以上律师承办。(七)指派二审法律援助案件,优先指派办理一审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特殊案件,安排相应人员办理:(一)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安排执业3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安排执业5年以上且有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三)对于未成年人或残疾人案件安排熟悉未成年人或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人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女性未成年人
4、案件,优先指派女性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四)对于申诉案件安排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人员办理;(五)对于涉访涉诉类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要针对案件情况及时指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因参与律师对案件提前介入,对案件事实掌握比较清楚,其法律意见得到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该涉访涉诉案指派参与的律师代理,如果集体诉讼人数众多(20人以上),原则上指派2名律师共同代理;(六)对于群体性纠纷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责任心较强律师且有一定政治觉悟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机构要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六条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律援助机构
5、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案应当从组建的法律援助人才库中轮流选派,确需指派库外其他律师提供援助的,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考量,科学、合理、均衡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以法律援助机构为单位,每位法律援助人员每月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不得超过3件(受援人自主选择、律师人数少于40人的县(市)、群体性及涉访涉诉案件除外)。值班律师仅见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代书等法律帮助案件,不受此数量的限制。第八条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调解服务等公益法律活动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民事及行
6、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能主动编写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并获得上级肯定并推广的;收到当事人表扬信、锦旗等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案件质量评审中分数等次较高,办案和归档质量较好的,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推优工作中优先考虑。第九条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代理。如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应当在指派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机构作出说明,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另行指派。第十条受援人有合理理由且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请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机构经查证属实,应当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案件指派时,要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第十二条指
7、派人员应当自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作出之日起或者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函件后3日内完成指派工作。第十三条基层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受理点,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司法所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人材料提交到所在县(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接到材料后3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四条选定法律援助人员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发出指派通知书,并提供与承办案件相关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对于申请类案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援人,并告知受援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法律援助人员;对于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案件,应当及时回复办案单位指派的辩护人、代理人信息。第十五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州律师协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黔南州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