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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表时间:姓名籍贯结婚时间调入学院时间年月上次探亲时间年月被探亲者情况父母常住地配偶姓名配偶单位及常住地本次探亲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探亲线路交通工具所在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审核时间:年月日人事处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审核时间:年月日校领导审批意见校领导签名:审批时间:年月日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人事处存档一份,财务报销一份。2.有关探亲假请假规定附后。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探亲假的有关规定(节选)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凡工作满一年以上,不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台胞、港澳同胞眷属,公派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军官配偶以
2、及其他人员。.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或不重复享受探亲假;(一)见习人员期未满的人员;(二)夫妻双方在当年已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三)教职工的父母与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在探望配偶的同时也可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四)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受对父母的探亲假:(五)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并休产假,当年不再享受对配偶的探亲假;(六)其他不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人员。二、探亲假的期限(一)探望居住在国内的配偶或父母教职工结婚后分居满一年的可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
3、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二)归侨、侨眷及港、澳、台同胞眷属教职工探亲出国(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探望一次,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30天计算。未婚者出国(境)探望父母,一年探望一次,给假20天;两年探望一次的,给假45天;三年探望一次的,给假70天;四年以上(含四年)探望一次的,给假120天。已婚者出国(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居住在国(境)外的父母已经去世,可探望居住在国(境)外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在国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不予累计。(三)公派出国研
4、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出国前已确定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四)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获批准在港、澳停留一年以上者,在居港、澳满六个月后,其配偶可申请每年赴港、澳探亲一次,每次不超过30天。(五)教职工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内,不足规定的天数予以补足。三、探亲假期间的待遇(一)在学院寒、暑假期间内使用探亲假的教职工,享受与在岗教职工相同待遇。在学院寒、暑假期间外使用探亲假,扣发本人的院内津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学院寒、暑假期间使用探亲假,并事先经请假同意后不扣发院内津贴。(二)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前三个月按本条第(一)项执行,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及院内津贴,保留公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学院视情况决定。(三)探亲路费的报销,由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