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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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材料二O二一年H月二十五日管理人名称: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联系人:杨晋懿沈志文管理人通讯地址:厦2820室目录一、债权申报通知材料1. (2021)苏0585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2. (2021)苏0585破3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3. (2021)苏0585破30号之二通知书二、债权申报填写材料L债权申报须知2 .债权申报与审核规则3 .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与确认收费标准4 .债权申报登记表5 .计算清单6 .送达地址确认书7 .身份证明书8 .授权委托书9 .承诺书10 .银行账户确认函11 .财产线索征集表12 .权利限制征集表江苏省太仓市人

2、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 )苏0585破申32号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 区金滩大厦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9127698o法定代表人:金晔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 凤镇新湖温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15069387o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2021年10月28日,申请人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 人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1年11月1日,本院向被申请人寄

3、送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 料及破产异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4月29日,企业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温州工业园,注 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生 产、加工、销售阀门、除尘设备、无纺布袋;加工、销售模具钢; 阀门、除尘设备的维修;经销洗涤用品、金属制品、机械设备、 轴承、仪器仪表、五金交电、钢材、建筑装潢材料。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0243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告苏州 苏宝特殊钢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

4、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 金5407222. 13元,支付利息90160元、罚息及复利236. 67元(计 算至2013年12月3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企业 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苏宝特 殊钢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费49900元。 三、被告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吴建勇、陆小芳应对被告苏州苏宝特殊钢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苏州苏宝特 殊钢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6460.

5、 71元,公告费900元, 共计57360.71元,由被告苏州苏宝特殊钢材有限公司、苏州弘州 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勇、陆小芳负 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J因苏州苏宝特殊钢材有限公司、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苏 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建勇、陆小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债权受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分公司的申请,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 月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505执1454号,执行 标的5660303. 51元。2017年5月5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 供执行,致该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

6、不能继续有效执行,该案符 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6)苏0505执145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受让了该笔债权,并于2020年10月20日在江 南商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系经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 立,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住所地为太仓市,本院具有管辖权。被 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够清偿债务,属 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对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 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焦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1 )苏 0585 破 30 号2021年11月25日,本院根据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 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适 用快速审理方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经摇号,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 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 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 司管理人。负责人杨友隽,该所主任会计师。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8、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A)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2021 )苏 0585 破 30 号之二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本院根

9、据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 25日裁定受理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 日指定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苏州弘州机械有 限公司管理人。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 年1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 号乐嘉大厦2822室;联系人:杨晋懿、沈志文;联系电话: 13771853428、15962155374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 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 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

10、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2月11日14: 00在江苏 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五楼大法庭(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半径南 路19号)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 如系法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 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特此通知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须知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出对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江苏省太 仓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苏0585

11、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 理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苏0585 破30号决定书,指定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负 责债权登记、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债权时间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2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 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债权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 限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 充申报人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

12、承担。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审核、规则)(一)债权申报登记表;(二)计算清单;(三)债权申报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四)申报债权的证据(如:各类合同书、协议、发货清单、收货确认单、 对账单、收款或付款凭证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约凭证原件及复 印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五)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 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

13、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 件复印件。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等 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 师执业证复印件;(六)承诺书;(七)银行账户确认函;(A)财产线索征集表与权利限制征集表(如有);(九)其他债权申报材料。三、申报方式债权人可以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邮寄申报材料。债权申报地址:厦2820室。联 系人:杨晋懿;沈志文。四、笫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2月11日14:00在江苏省太仓市 人民法院大法庭(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半泾南路19号)召开。特此通知!苏州弘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苏州弘州

14、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与审核规则一、债权申报主体(一)认为其在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下称“人民法院”)受理苏州弘州 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对债务人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二)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在本文中统称为“机构债权”;债权 人为个人的债权在本文中统称为“个人债权”。二、债权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 指定的债务人破产清算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申报债权。三、登记受理时间债权申报登记期限截至2022年1月27日,受理时间为登记期间工作日的9:00-17:00o四、申报方式债

15、权人可以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或者邮寄申报材料。申报地址:厦2820室。联 系人:杨晋懿;沈志文。五、债权申报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一)领取并填写债权申报材料债权人可以到登记地点领取或者从 下载债权申报材料。(二)申报、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 .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表格中的“债权编号”由管理人统一编码。债权人应按照债权申 报登记表列明的项目仔细填写(填写方法详见第六部分)。2 .计算清单。3 .联系地址确认书。4 .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和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之外的人 到现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5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1)各类合同书、发货清单、收货确认单、对账单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 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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