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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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指南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包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 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四)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七)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A)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 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 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 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

3、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二、如何确认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符 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即“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 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 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 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 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 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 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 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 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 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三、行政复议应向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答:申请行政复议应根据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机关向 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具体为:(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 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 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 部门申

6、请行政复议。(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 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 国务院申请作出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不能再向 法院起诉。(四)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 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 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 .对县

7、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2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3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 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

8、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 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 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四、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哪些条件?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 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

9、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五、办理行政复议须提交哪些材料?答:书面申请行政复议应递交以下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 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一)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 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 增加一楹)。(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 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 的,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具体 行政行为应当按照“一案一申请”的原则,分别提出申请)。(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的证明材

10、料。(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 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合伙企业的,应提 交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企业负责 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 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 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 明。(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捺印)的写明委托事项、委托

11、权限和委托期限的 授权委托书。(A)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 政复议,并提交复议代表推选书。复议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 复议的,须提供复议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载明委 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复议代表人变更、放弃 复议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应当经被代表人的书面同意。(九)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 的,应有该公民口头或书面的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 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 应当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十)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应

12、的证明材 料以及系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十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 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十二)其他能证明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证据材料。(十三)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 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而未履行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 .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 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十四)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因行 政侵权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十五)申请人一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 审查的,应指出该依据中有异议的具体条款及理由。6.行政复议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办理流程及联系电 话?答:向荆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办理时间为 国家法定工作日;办理地点为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2号 荆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邮编:434000o联系电话:0716852779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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