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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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保外贷登记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内保外贷登记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号:57006二、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6,其他相关法规。三、申请条件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

2、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1.新办登记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2 .变更登记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3 .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境外债务人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的,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并应按照现行外债管理模式的相关要求控制资金调回规模。境外债务人用内

3、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接受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4 .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2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3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

4、适当授权。4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6 .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7 .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8

5、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9 .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10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1)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2)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

6、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3)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11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12在内保外贷签约环节的管理和统计上,境内银行离岸部均视同为境外机构。13 .非银行机构应在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申请注

7、销相关登记。境内个人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注销登记。14 .禁止性要求: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四、办理材料1 .签约(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加盖公章的原1纸质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印件1纸质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

8、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主体资格合法性证明、担保的商业合理性证明、被担保人还款能力证明、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印件1纸质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2 .非银行机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原件1纸质2内保外贷对外担保登记表原件1纸质3内保外贷责任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纸质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纸质验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办理机构、地点和时间(一)办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或所在地外汇局(二)办公地址:号2308房间(三)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10月-次年4月);3:00-6:00(5月-9月)(节假日除外)六、收费标准:不收费七、联系电话:;八、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交申请;2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3 .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5 .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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