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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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2、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验收工作是否及时;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结论是否明确。(4)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5)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订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有: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法人验收工作计划.(6)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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