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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项目序号项目序号内容相关依据1主体资格1.1持有的营业执照等法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2经营条件2.1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2.2未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3食用农产品信息标注状况3.1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且标明的信息符合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第十三条。3.2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4经营过程控制情况4.1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法依规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相关证票。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3 .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上市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要求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2)17号)4.2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4.3自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符合要求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4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选择取得营业
3、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4.5合规使用符合要求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4.6未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7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4.8自行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以及运输行为符合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4.9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
4、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4.10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5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5.1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并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所属各销售门店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能梃供相应查询方式,且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2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5.2从事批发业务的,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保存相关凭证,且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已取得营业执照,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