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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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加强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牵头做好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条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市级储备粮食活动。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

2、第五条采购的市级储备入库原粮应当是当年或上年收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一等,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市级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标签各项内容应当清晰、齐全、准确。第六条承储单位应具有能够保障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

3、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第七条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要对入库粮食质量情况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良好、数量真实,手续完备。准备入库作为市级储备粮的应符合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质量要求,通过粮食交易平台公平竞价采购,销售方应提供合规的粮食质检报告,报告应随货同行,相关要求应与国家规定相一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转作市级储备粮。第八条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后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

4、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第三章储存质量管控第九条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混存。严禁虚报、瞒报市级储备质量、品种。按要求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条储存期间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自检,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要建立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入库检验、自检、年检、出库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缺失,质量档案保

5、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应按照要求实现仓储管理信息化,并及时更新有关质量信息。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粮情检查分析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不宜存粮食,应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对于储存期间发生结露、虫害、发热、霉变等情况,承储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第四章出库质量管控第十三条建立市级储备粮出库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6、。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按照兰州市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通过粮食交易平台销售的市级储备粮,应公告粮食质量安全情况,且与交易粮食实物质量安全相符。第十五条鼓励承储单位根据不同品种和品质,应用绿色储粮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精细化收储;在出库时可主动提供加工品质、营养品质、食味品质以及储存情况等信息。第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定期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技术培训,使有关人员及时掌握市级储备粮质量政策规定、标准和检验技术。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检

7、验人员应及时调整。承储单位应定期维护、按规定报废和更新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应按要求进行检定;快检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承储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适时开展相关政策、技术培训和考核,引导和支持承储单位强化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第五章检验机构要求第十七条承担市级储备粮委托检验的粮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市级储备粮质量政策要求。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审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第十八条对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机构,纳入诚信记录,按

8、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再委托其承担市级储备粮的检验任务。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应现场杆样,不得由承储单位送样检验。杆样方法、程序和杆样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杆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确保杆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杆样机构和杆样人员对杆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信息准确性负责,杆取的样品由接受机构至少保留3个月。承储单位应提供真实货位信息、杆样用具和样品暂存地点等条件,选派辅助人员,配合做好杆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调换样品。第二十条杆样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异味、严重虫粮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仓房底部或其他部位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筛下物堆集等行为,是否存在埋样、换样及

9、调换标的物等舞弊行为。对存在以上情况的,杆样人员应按相关规定采用有针对性的杆样方式,单独杆样、单独评价,如实记录异常粮食数量,告知承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报告形式、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对检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检验机构应妥善留存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留存时间应不少于6年。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对粮食质量检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自接到结果反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市粮食和储备部门依职责对市级储备粮质量管理、质量安

10、全状况、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承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文件、材料、记录凭证,安排必要的辅助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发生严重霉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质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储单位应第一时间报告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置。第二十五条建立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标等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指导承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

11、责任人,跟踪督办整改工作,完成整改后将整改结果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存在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筛下物堆集,以及埋样、换样及调换标的物等舞弊行为,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违法违规问题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依据核查结果和管理权限,对承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依规处理。承担委托检验的粮食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不规范杆样、未采用规定的检验方法、未按规范的检验程序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数据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12325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等方式,举报市级储备活动中存在的质量安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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