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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早餐车(亭)项目序号项目序号内容相关依据1信息公示1.1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1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2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3.7.K2食品摊贩备案2.1食品摊贩备案合法有效,限时限地、经营项目等事项是否与备案一致,不存在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情形。1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第(二)项;3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笫一款第(五)项;4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笫一款。3场所卫生3.1与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1.2;3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3.2车辆内外保持卫生整洁,无污物。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4原料贮存4.1食品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超过保质期、无腐败变质等异常情形。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2.Io4.2食品包装
3、符合要求,并按照要求的条件和规范贮存。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2.k7.5.3o4.3鸡蛋使用前经过清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3.5。4.4食品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 .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2.2、7.4.3.6.1;3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5设施设备5.1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且符合使用规范、运转正常。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6加工制作6.1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糕点类
4、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3o6.2不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1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笫(一)项。6.3不经营保健食品。1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2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6.4不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
5、一款第(四)项。6.5不经营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1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2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6.6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2。6.7未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2。6.8不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7废弃物要求7.1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并及时清
6、理,餐厨废弃物未溢出存放容器。存放废弃物的容器设有盖子。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九条: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1;4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5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8人员卫生8.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4.508.2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时,食品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采取工具或货款分开方式售货。1 .食品安全法第
7、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2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3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9清洗消毒9.1提供的餐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0.1.7、8.3.5;2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3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10文件与记录10.1具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随货证明文件、每笔购物或销售凭证。具有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1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1;3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4 .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10.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1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1.1;3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注:早餐车(亭),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配备早餐车(亭),按照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等规定从事早餐经营的食品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