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休闲渔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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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休闲渔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管理,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含艇)、渔业船员、经营单位,休闲渔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休闲渔业是指利用各种形式、形态的渔业资源,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渔业与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有机结合,向社会提供满足人们休闲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实现

2、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一种渔业产业形态。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体验捕捞、休闲垂钓、赶海拾趣、美丽渔村、渔家民宿、赛事节庆、水产购物、鱼鲜美食等多种类型。第四条休闲渔业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作、高质高效、利民便民的原则。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五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由市、县(区)国有企业、镇街企业和负责经营,也可由非法人组织(休闲渔业协会)经营,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优先吸纳本地转产转业的渔民就业。第六条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应当具有明确的休闲渔业经营项目,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匹配的接待能力和承担经营意外风险的能力,设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的

3、职责分工、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船型,未经检验、登记的,不适合适航标准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第八条休闲渔业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渔业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九条申请休闲渔业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休闲渔业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属企业法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四)垂钓渔具和相应捕捞方法应符合渔具相关技术标准的说明;(五)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休闲渔业许可证的,提供当地政府同意发展休闲渔

4、业项目的批准文件;(六)申请休闲渔业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七)依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休闲渔业许可证的申请予以限制;(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休闲渔业许可证,应当优先安排当地已参加减船转产渔民和相关渔业企业。第十条休闲渔业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一年。(一)休闲渔业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休闲渔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休闲渔业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休闲渔业许可证。(

5、二)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休闲渔业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遗失或者灭失的应当申请换发休闲渔业许可证。(三)休闲渔业许可证遗失或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在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公告发布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休闲渔业许可证。补发的休闲渔业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业许可证失效,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收回:(一)休闲渔业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审核未通过的;(二)休闲渔业许可证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中数据不符,并擅自变更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

6、位的;(三)渔船灭失、拆解或销毁的,或者因渔船损毁且休闲渔业许可证灭失的;(四)不再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五)休闲渔业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六)以贿赂或者欺骗、涂改、伪造、变卖、出租、出借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休闲渔业许可证的;(七)依法收回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新建休闲渔船船长不得小于12米、不得大于24米,推进功率不小于14.7千瓦,设有甲板、驾驶台,且应符合船检相应技术法规的规定。根据船长对休闲渔船作业类型进行区分,规定12米至20米的休闲渔船为垂钓、观光船,20米至24米的休闲渔船为捕捞演示体验船。第十三条所有休闲渔业船舶必须配备北斗终端、(AlS)避碰设备、通导设备、实时视频监

7、控设备。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脱检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第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承运的游客和船员人数,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第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的配备,除应当满足相同作业类型、同类海区作业渔业船舶的配备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每个游客应有1个固定座位;(二)为每个游客配备1件救生衣,为儿童配备儿童救生衣;(三)每舷应当至少有1只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四)75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气胀式救生筏;(五)游客集中处所应当增设2个灭火器;(六

8、)配备有效的定位设备。第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设置防护栏、防护网,在游客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Ll米,且栏杆应当加保护网。第十八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标明游客活动区域。该区域应当与驾驶室、机舱、捕捞演示区相分隔。第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识船名船号,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客人数、救生设施的位置及使用说明和相关乘客安全、防污染方面的注意事项,并设有垃圾回收设施。第二十条休闲渔业企业按规定为渔船及经营设施办理财产保险、第三者强制险,为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为经营活动办理相关责任险,为游客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员保险可以按休闲渔业船舶核载

9、人数实行定额保险。未办理保险手续的,检验部门不予以签发检验证书。第二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报废或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章营运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交通、海事、文体旅游等部门共同划定各休闲渔业企业停靠码头及营运区域等作业范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根据休闲渔船作业类型区分捕捞演示体验路线和垂钓、观光路线,休闲渔业船舶应在划定的营运区域内活动,且距岸不得超过5海里(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省级海珍品养殖基地等区域按规划审批的范围执行)。第二十三条鼓励相关县(区)因地制宜发展休闲渔业,水上休闲综合平台、休闲海上网箱钓场、休闲海洋牧场、水上渔家、民

10、宿、鱼鲜餐饮、滩涂赶海等,形成沿海休闲渔业带,完善连云港市休闲渔业产业链整体布局。第二十四条统筹保障休闲渔业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海,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适度扩大休闲渔业基地、美丽渔村产业用地规模,优先安排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第二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第二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应制订和落实船员安全岗位职责,每艘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根据船长配备相应的安全救生员。第二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营运中应遵守渔业船舶安全作业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游客上下码头地点,不得超越指定区域营运,不得超载,应安全避让营运区域内交通航道的其他船舶。休闲船舶专用停泊码头

11、应当设置含有休闲人员安全须知等内容的警示牌。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第二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可全年营运,其中7月至9月每天营运时间段为上午6时至下午18时,其他月份每天营运时间段为上午7时至下午17时。休闲渔业船舶营运仅限于白天且海况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单次出、返航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第三十条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沿海风力预报或分区风力预报,休闲渔业船舶在指定营运区域风力超过6级时不得营运。正在航行作业的休闲渔业船舶,遇有风力超过其抗风等级、大雾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安全。休闲渔业企业、休闲渔业船舶船长应当及时

12、关注气象、海况预警预报。第三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在运营过程中必须全程开启北斗终端、(AIS)避碰、通导、监控等设备。第三十二条休闲渔业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应随船携带相应船舶及船员证书。第三十三条休闲渔船实行进出港报告制度。第三十四条休闲渔船不得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渔获物不得销售,只能供游客消费,游客可以乘坐休闲渔船从海洋牧场养殖区域购买渔获物,不控制总量。对小于最小可捕标准的渔获物应当及时放生。休闲渔业船舶不得使用禁用渔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所用渔具应当符合特定网目尺寸规定。捕获到被国家列入保护对象的水生野生动植物时,应及时放归。第三十五条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营运档案,每日如实填写休闲渔船每航

13、次营运情况登记表。第三十六条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当设游客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定价、按序出船,利用数字化手段验证游客身份、在专用码头过闸登船。游客中心除了应有舒适的候船环境外,还需配置调度室,配备监控设备,专人值守。每天应备有一艘不参与经营的应急救援船。在休闲渔业活动开始前,游客中心对游客播放视频,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安全事项和防污染说明,公布游客安全须知,确保游客掌握安全要领,对游客健康条件不适合参加休闲活动的,应当以“告知”方式予以公布。游客应当遵守休闲渔业活动的安全规定,必须穿上救生衣,服从管理。第三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在休闲船舶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安全操作规程、

14、值班守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第三十八条休闲渔业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加强应急救援值守,确保运营安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促进休闲渔业发展工作,牵头制定休闲渔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相关县(区)多业态发展休闲渔业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休闲渔业发展用海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休闲渔业用海用地保障工作,监督指导相关县(区)统筹保障休闲渔业用海用地需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丰富休闲渔业旅游产品,引导培育休闲渔业旅游消费市场,指导开展休闲渔业赛事节庆活动;负责休闲渔业中涉及旅游领域和体育休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休闲渔业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等监

15、督管理,指导开展休闲渔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休闲渔业中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水路运输的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工作。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外的休闲渔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海警部门负责休闲渔业治安管理工作。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促进休闲渔业发展属地管理责任,负责休闲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休闲渔业发展扶持政策,加强休闲渔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第四十条成立休闲渔业行业协会,协会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引导和规范休闲渔业会员单位的行为。第四十一条休闲渔业经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休闲渔业船舶船长是所驾驶的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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