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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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地运【2016】9号签发人:王洪锐关于印发运营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中心、各部门:为规范公司员工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运营公司实际,对原运营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武地运201253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月29日经运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运营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运营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运营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制员工。第二章考

2、勤标准和考勤管理第三条员工考勤以公司规定的工作岗位、作息时间和工作地点为标准。第四条公司所属全体员工均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作为薪酬发放、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认定为迟到、早退、旷工。特殊情况按本规定的第十条办理。(一)迟到:无故在规定上班时间之后30分钟以内到达工作岗位的;(二)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30分钟以内离开工作岗位的;(三)旷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未到达或离开工作岗位达30分钟及以上的。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考勤管理工作。各中心、部门明确指定一名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的同志兼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中心、部门的考勤工作。第六条每月考勤时间为当月一日

3、至最后一日。各中心、部门考勤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假单,按时做好考勤统计,于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附各类请假单及请假证明)经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人力资源部。第七条各中心、部门要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并将考勤结果公开,接受所在中心、部门人员监督。若发现考勤不实、隐藏不报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责任人、考勤员及中心、部门负责人责任。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与工资、津贴和奖金挂钩。第三章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第九条员工请假类别有:婚、丧、病、事、产、护理、哺乳、工伤、探亲、年休等十种。第十条员工无论请何类假,一律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

4、手续,提交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原则上须提前一天办理审批手续,以便调整安排工作。因特殊原因或急病,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应打电话口头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审批人同意,事后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或续假手续。凡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或提供虚假证明者,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员工请假期满上班后,应按批准权限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无法按时销假而需续假者,必须在原请假期满前申请续假。第十二条员工事假3天及以内的,由所在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0天及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0天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员工年休假原则上由各中心、部门统筹安排,一次性审批;员工请其它假,5天及以内的由所在中心、部门负

5、责人审批,5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另有规定除外)。部门副职请假3天及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部门负责人、专职书记(副书记)请假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公司副职请假或离开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第四章病假第十三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或休息者,须持有武汉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病历、收据及费用明细(复印件),方可作为病假处理。第十四条病休证明应于开具病假资料的当日或休假的前一日递交所在中心、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递交的,必须主动报告所在中心、部门负责人并征得同意后指定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迟交、补交的假条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第十五条公司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

6、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确定病假医疗期,即:实际工作年限本公司工作年限医疗期备注10年以下5年以下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年以上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0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0年以上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十六条医疗期包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7、。第十七条病假超过3个月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对患严重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规定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第十八条病假期间,岗位工资、运营附加工资按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计发。延长医疗期待遇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医疗期超过24个月的,公司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第五章事假第十九条员工申请事假的,按审批权限经相应负责人签字准假后,方可休假。零星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达4小时计事假0.5天、8小时计事假1天。第二十条原则上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15天之内的事假,按天扣发基本工资;事假1天扣发岗位工资和运营附加

8、工资的10%,事假2天扣2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超过15天的事假不发放工资和奖金。第六章婚假第二十一条员工依法登记结婚的,法定假期为3天。入职前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再在公司享受婚假。第二十二条员工请婚假须出具结婚证复印件。婚假原则上应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第二十三条婚假期间,运营附加工资按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计发。第七章产假、护理假第二十四条女员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武汉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产假。第二十五条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增加产假30天;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分娩时

9、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第二十六条女员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根据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可享受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引产的,给予98天产假。第二十七条已婚女员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第二十八条员工申请产假或护理假须出具生育证,休假完毕,须将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第二十九条怀孕女员工需离岗休息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工会同意,领导批准后,可离岗休息。其离岗休息期待遇如下:(一)非公司一线倒班女员工:怀孕不满

10、28周的,其离岗休息期待遇按其工资标准的50%发放,奖金不予发放;怀孕28周以上的,其离岗休息期待遇按其工资、奖金标准的75%发放,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二)公司一线倒班女员工:怀孕不满20周的,其离岗休息期工资按其工资标准的50%发放,奖金不予发放;怀孕20周以上的,其离岗休息期待遇按其工资、奖金标准的75%发放,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第三十条产假、护理假及离岗休息期间,运营附加工资按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计发。第八章哺乳假第三十一条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哺乳的,每天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

11、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第三十二条哺乳假期间,薪酬待遇与正常工作期间薪酬相同。第九章探亲假第三十三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派往外地工作除外),又不能利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员工类别及探望对象假期备注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假期包含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在内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20天或每两年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20天第三十四条员工请探亲假,须出具其配偶或父母所在居委会或单位开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经中心、部门负责人同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

12、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第三十六条往返交通费报销(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夜间乘火车六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三)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第三十七条7天以内的探亲假,不发放运营附加工资;7天以上的探亲假,不发放运营附加工资和奖金;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按天扣发。第十章丧假第三十八条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给予3天丧假。如在外地办丧事,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第三十九条丧假期

13、间,运营附加工资按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计发。第十一章工伤假第四十条员工因工负伤需休养者,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和有关劳动部门审核认定,可按工伤假处理。第四十一条工伤假期间,给予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四十二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十二章年休假第四十三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每年可按规定核准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薪酬待

14、遇与正常工作期间薪酬相同。第四十四条员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四十五条新入职的员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第四十六条年休假假期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假期、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第四十七条员工的年休假,由各中心、部门根据工作安排,统筹制定年休计划。第四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一)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工作满20年以

15、上的员工,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员工已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又出现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第四十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初核发各中心、部门员工年休假天数,各中心、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公司各级组织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外出疗休养时间和休假时间计入当年或次年年休计划中。第五十条年休假原则上应于当年度全部休完。员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或者实际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经中心、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在次年补休或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三章处罚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旷工处理:(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二)无特殊原因假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者;(三)工作调动逾期不到岗者;(四)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时间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按旷工0.5天处理;(五)员工利用病、事假到外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六)请假原因不属实或请假时提供虚假证明者。第五十二条对旷工者扣发工资和相关津贴、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旷工半天扣发当月运营附加工资及岗位工资的50%;旷工1天扣发当月运营附加工资及岗位工资100%;旷工2天以上的,扣发全月综合津贴、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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