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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士兵评残标准一、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的残疾等级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残疾情况鉴定确定。残疾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为重度残疾。二、评残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 .受理申请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3 .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领取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情况鉴定。5 .鉴定医院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并出具鉴
2、定意见。6 .申请人将鉴定意见报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残疾军人证。三、评残依据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3 .申请人提供的病历、医学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4 .鉴定医院出具的残疾等级评定意见。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四、残疾类别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退役士兵的残疾类别分为以下几种:1 .肢体残疾:包括截肢、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运动障碍等。2 .听力残疾:包括耳聋、听力减退等。3 .视力残疾:包括视力减退、失明等。4 .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不全、智力低下等。5 .精神残疾: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6 .多重残疾: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及以上的残疾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