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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滑冰协会运动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滑冰协会(简称协会)以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北京冬奥精神,建设爱党爱国、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运动员队伍为原则,不断增强滑冰项目全体运动员团结一心的精神纽带、自强不息的精神动力。以推动滑冰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培养优秀竞技人才全面发展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对运动员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赛风赛纪以及反兴奋剂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并对涉及上述各个方面的突出表现进行奖励,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短道速滑、速度滑冰项目,协会举办的各类单项赛事及训练、培训、交流等相关活动的运
2、动员。第二章基本守则第四条运动员行为规范(一)爱党爱国,弘扬正气;(二)遵纪守法,严格自律;(三)服从管理,令行禁止;(四)虚心学习,文明守信;(五)崇德尚艺,全面发展;(六)维护团队,尊重包容;(七)刻苦训练,团结奋斗;(八)迎难而上,愈挫愈勇;(九)注重过程,完善细节;(十)追求卓越,为国争光。第五条运动员需自觉遵守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疫情防控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以及协会章程。第六条运动员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决抵制低俗文化。第三章权利及义务第七条运动员有权申请参加协会组织的滑冰学习交流活动和各类岗位或专业培训活动,协会应为运动员创造必要的条
3、件。第八条青少年运动员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任何单位都不能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予以削减或剥夺。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注册运动员有权参加专业等级的申报和评定、各类技术奖项的申报和评定。第十条注册运动员有权从相关部门获得参赛信息资料。第十一条协会因注册等缘由获取的运动员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其他利益。第十二条运动员可以参加协会的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四章管理及奖惩第十三条运动员不得以虚假个人信息注册参加协会主办的所有竞赛或各类活动。第十四条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诋毁、攻击或损害国家利益,参与或传播涉及颠覆国家、暴力恐袭、造谣惑众以及黄赌毒等其
4、他伤风败俗的活动与信息。第十五条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诋毁、攻击或损害协会的利益和声誉。未经授权,不得以中国滑冰协会的名义发布各类信息、组织商业活动和培训活动。第十六条运动员的日常管理和参加各类比赛期间的管理由其注册单位负责。在参加各类比赛期间,注册单位应为参赛队配置专职教练和专职领队或管理。第十七条青少年运动员参赛时如无法定监护人随行的,必须由注册单位为其指定临时监护人。第十八条其他业余运动员的日常管理和参加各类比赛期间的管理由其所属单位或俱乐部负责。在参加各类比赛期间,运动员所属单位或俱乐部应为参赛队配置专职教练和专职领队或管理。第十九条个人注册运动员参加比赛期间,应向赛事组委会
5、提供指导教练或管理人员信息。第二十条运动员参赛期间,相关赛事组委会依据协会的有关规定和竞赛规程,有权对参赛运动员进行管理和教育,并依据相关规定的条款,对运动员提起表彰或处罚。第二十一条协会依据本办法相应条款,有权对所有注册运动员进行日常监管。依据协会相关规定,有权对注册运动员直接提起表彰或处罚。第二十二条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其管理权限按照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运动员参加国际赛事,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灰雪及53动员国际注册参赛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协会主办的滑冰竞赛活动中组织”体育道德风尚奖等评选活动,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评选工作。第二十五条运动员的违规违纪处罚,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运动员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协会举报,协会将在接到举报30天内由相关部门或专业委员会作出裁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中国滑冰协会拥有本办法的解释权。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