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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没物品转让协议(样本)甲方(卖方):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乙方(买方):证件号码: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甲方委托拍卖一批罚没物品。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一批罚没物品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转让标的罚没物品一批(标的物清单详见附件)。第二条转让价格及交付事宜(一)本次转让价格(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00元(不含任何税、费),乙方已于2022年月日前按约定按时足额付清成交款项。(一)标的物交付:乙方凭本协议及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票据到标的物存放地点自行提取标的物。(三)标的物存放地点:O第
2、三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保证对转让标的物享有处置权。(二)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应每日支付100元违约金。(三)标的物以移交当天的质量、重量、数量等为准,甲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四)因甲方原因致使标的物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甲方向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提出说明,不属于乙方违约。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成交款,并按时提取标的物。(二)标的物须在本协议生效后7天内提取完毕,提取过程中及提取后所发生的各类风险、安全责任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能按时提取的,属违约,乙方的成交价款将不予返还,且标的物由甲方按废弃物予以处理。不属于转让标的的,乙方不得随意搬动
3、,如有损坏须作价赔偿。第五条补充与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条协议和条款效力(一)本次转让行为由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负责代理,甲乙双方因本次转让行为与宁波阳明拍卖有限公司签署的各种协议、协议等文书,为本协议书的有效组织部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应。(二)协议各款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性不受影响。第八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九条其他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联系电话:签订时间:2022年 月 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联系电话:签订时间:2022年 月 日附件:罚没物品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