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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战略部署,加快品牌农产品发展步伐,促进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和圳品认证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规(202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22)118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农质发(2022)8号)及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202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
2、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科研、加工、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在2023年至2027年期间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均可申报一次性奖励。第三条奖励标准:(一)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不包括续展换证)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证产品(不包括保持认证)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证书多个产品认证的,按一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同时获得有机产品原料认证和产品认证的,按一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四条本办法资金来源为:2024至202
3、8年度,每年在市级农业农村现代化资金中安排3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一年度获证单位的申请数量统筹安排。如年度认证奖励资金超过奖励资金安排总额,则按获证单位获证时间先后顺序顺延列入下一年度安排奖励资金;如年度认证奖励资金有结余的,将结余奖励资金额度累加至下一年度作为奖励资金统筹安排。结转两年以上的奖励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收回市级财政统筹使用。第五条本办法审批程序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条件的,由获证单位于获得证书次年1月31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领取并填报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申请表,连同获得的认证证书原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奖励。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提出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进行资金下达。申请时间以获证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日期为准,逾期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奖励,不再列入下一年度奖励对象。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I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潮府规(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