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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养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养提升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经费运用效益,促进项目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与北京市中长期教化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化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各区县和中小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推动实施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养提升工程项目的一般中小学校,包括区域内中心和地方高校所属的附中、附小。第三条设立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养提升工程项目旨在激励和支持中小学生在课堂学习的基础上,走出校内,拓宽视野,培育爱好,发展特长,熬炼实力,
2、提升中小学生思想品德、科学素养、健康素养、文化修养等方面的综合素养。第四条北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养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走进社会大课堂市级资源单位和校外教化机构开展社会实践和课外学习。其次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市教委负责统筹协调市级资源单位和校外教化机构接受学生参加活动,指导区县教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区县教委执行专项经费的进度与效果。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核拨项目经费,并会同市教委对项目经费运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区县教委指定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中小学生综合素养提升工程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区县实际,制定本区县的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学校有支配、高质量实施项目;建立对学校
3、实施学生综合素养提升工程项目的评价机制;利用区域信息平台展示沟通学校和学生参加该项目活动的成果与体会。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教委做好项目申报预算审核工作,加强对资金的运用监管。第七条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综合素养提升项目,纳入学校教化教学支配,依据教化教学的须要和不同年级学生的成长需求,制定学校实施中小学生综合素养提升工程项目的活动方案。要将活动实施状况的考核分别纳入学校课堂教学评价、学生综合素养评价之中,建立学生实践活动记录袋,记录学生参加活动的过程与成效;建立学校活动档案,定期总结并向区县教委报告活动效果;做好文字和影像资料的整理和留存工作。第三章经费预算管理第八条中小学生综合素养提升工程项目所
4、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担。市财政支配补助经费,支持和引导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县财政要结合实际需求和财力支配项目经费,纳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第九条依据开展中小学生综合素养提升活动的实际发生费用,考虑城区、郊区来回距离以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市级经费补助标准为:城区依据年生均150元赐予补助(包括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城六区),郊区县依据年生均200元赐予补助(房山等10个郊区县和燕山地区)。第十条市教委依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各区县财政局审核区县教委项目预算方案,与时将市区县两级经费拨付到学校。第十
5、一条各区县教委、财政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教化活动发生的场馆门票、学习耗材、来回交通费与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费用。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第十三条各区县教委、财政要加强对项目经费运用状况的跟踪监测,与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于每年6月底前区县教委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状况、资金运用和管理状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区县财政、市教委,市教委将有关状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6、第十四条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应严格依据预算批复执行。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依据经费来源渠道与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第十五条符合政府选购条件的,项目单位要严格依据政府选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选购程序,实施政府选购。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要依据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学校运用专项资金组织学生开展活动,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事前填写活动申请表,事后向区县教委负责部门提交活动反馈表。在安装有学生卡刷卡机的活动场所,要充分利用其活动信息记录功能;在尚未安
7、装学生卡刷卡机的活动场所,要保留好原始票据,接受市、区县教委对项目执行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市教委要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评价范围,开展绩效评价。定期指导区县教委、学校报告活动的进展状况,定期监控分析区县、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的状况,分析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信息管理平台刷卡数据库中学生持卡活动信息。第十九条区县教委和中小学校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市教委和市财政局适时对区县和中小学校的项目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其次十条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其次十一条本方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说明。其次十二条本方法自2012年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