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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餐饮场所使用燃气行为要求1.依法取缔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和证照不全的;2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二是气瓶间高度不低于2.2米,内部应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
2、、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三是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四是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五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立即更换且有记录。六是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O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醛;(7)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