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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福农优品”农产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试行M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福农优品”农产品品牌,构建品牌体系,规范品牌管理,树立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农优品”是指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独特自然生态条件、绿色优质的省级农业区域形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等。第三条“福农优品”品牌秉持开放共享理念,充分赋能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增值增效,三者之间互认共建、互促共享,包容共生、互为支撑。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成立农业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福农优品”品牌培育和管理工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授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农业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市县可参照建立相应的品牌培育管理机制。第五条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福建农产品品牌建设专家库,开展制定“福农优品”品牌培育规划、监测评价等工作。第六条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当地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申报“福农优品”品牌目录,并对辖区内“福农优品”标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鼓励涉农协会等参与“福农优品”品牌打造,形成政府部门、社团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力共创品牌的良好氛围。第三章品牌申报第八条“福农优品”品牌申报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原则,产业优势突出、市场潜力大、文化底蕴深厚的市县区域公用品牌,以
3、及具有一定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品牌优先纳入“福农优品”品牌目录。第九条区域公用品牌入选“福农优品”品牌目录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品牌持有者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福建境内;2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行业协会)持有品牌并进行统一管理和培育;3 .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区域内核心生产经营主体规模、效益突出,能够持续批量供货;4 .建立完善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绿色标准化基地生产,有较为完整的营销推广体系和供应链体系,生产主体纳入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
4、溯并行系统监管,销售的地产包装食用农产品全部粘贴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标签;第十条企业品牌入选“福农优品”品牌目录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品牌持有者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福建境内,拥有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5 .申报主体是农业产业化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或省级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企业属于当地区域公用品牌重点生产、加工、经销企业;6 .所申报品牌的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至少一项认证,且在有效期内;7 .所申报品牌的产品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按标准组织
5、生产,生产记录完整,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纳入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监管,销售的地产包装食用农产品全部粘贴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标签;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入选“福农优品”品牌目录:1.近三年内,品牌产品存在国家或省级质量安全抽查不合格,或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8 .近三年内,企业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罚记录等违法行为的;9 .近三年内,消费者投诉率高、主流媒体曝光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10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11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二条坚持自愿原则,品牌持有者对照上述有关标准和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请:1.按照
6、“县级审核、市级复核、省级发布”的程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各类主体提供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同意推荐的,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2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同意推荐的,正式行文报送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3 .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初审,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农业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以公告形式发布。第四章品牌宣传扶持第十三条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列入“福农优品”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品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优先组织参加线上线下展示展销等活动。第十四条省农业农村厅将把推动农产
7、品品牌发展作为财政支农项目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扶持力度。第十五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农产品品牌建设投入,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对列入“福农优品”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品牌及相关主体优先给予扶持。第十六条列入目录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可在单位网站、宣传册、展览和产品广告、包装物、说明书等使用“福农优品”专用标志进行宣传推介。第五章品牌目录管理第十七条“福农优品”农产品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有效期为三年,品牌所有者在期满前6个月可以提出续展申请;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期组织监测评价,评价结果及时通报。第十八条建立“福农优品”农产品品牌目录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品牌,
8、一经发现,立即清退,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福农优品”相关品牌标识:1.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不规范使用“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的;2 .扩大标识使用范围,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3 .不履行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产品上市未批批赋码出证的或销售的地产包装食用农产品未粘贴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标签的;4 .品牌产品存在国家或省级质量安全抽查不合格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件的,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5 .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一年以上的;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的;6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互促共建不力的;7 .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续展申请的;8 .其他需要立即清退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