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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建设消防管理制度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密切联系和充分发动群众,群策群力地做好各项工作。二、建立层层责任制,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消防组织,层层签订责任书,把消防责任落实到人。三、加强各项日常防范工作:(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并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员工教育培训内容;(四)组织防火检查,检查有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
2、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七)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实行严格管理;(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四、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方准施工,需要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收使用。五、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六、有关爆炸、危险物品管理参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七、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
3、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八、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和灭火剂等。九、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十、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十一、合理配置灭火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平方米配备两个IOL(升)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4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