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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的,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高度超过8m或虽未超过8%但地
2、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第三条本规定涉及基坑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I3-84-2006)划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五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本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边坡与深基
3、坑工程的日常监督工作。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是否具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七条鼓励建筑边坡与深基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和基坑可能影响的范围,且从边坡、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边坡高度或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第九条高度超过8m(含8m)
4、的建筑边坡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及开挖深度范围内属软土场地时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应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专家从省住建厅公布的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中抽取)进行专项论证。设计方案专项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案专项论证由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内容包括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后方可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附专项论证意见。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
5、包工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委托检测、监测单位进行现状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第十二条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现行国家规范、规程,结合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开展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内容应当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及勘察纲要。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开展对需要
6、支护的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边工程环境条件勘察并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应包含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和边坡或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水文地质参数,提出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和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预测基坑开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等。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第四章工程设计第十六条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其中高度超过8m(含8m)的建筑边坡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工程,建设
7、单位必须将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勘察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边坡与基坑支护设计应由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设计文件应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凡设计中涉及刚性桩、格构梁、扶壁式挡墙、内支撑等,必须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参与。第十七条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基坑周围工程环境、管线分布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调整设计方案。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总平面布置、支护结构、土方开挖、施工降水、监测、环境和管线保护等内容。第十八条建筑
8、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在设计文件中提出预防和降低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第十九条建筑边坡或深基坑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规定要求:1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属软土场地,基坑支护采用围护桩水平内支撑时,原则上每层地下室须设置一道水平内支撑。基坑支护须利用主体结构的构件时应征得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的认可。2应根据深基坑规模、支护结构类型、工程地质情况、水文地质资料和周围工程环境条件有针对性地提出边坡或深基坑所需的监测项目和报警限值,并应根据监测资料进行动态设计。3基坑支护围护桩顶部(深层)水平位移设计计算限值:一级基坑:20(4
9、0)mm和0.2%(0.3%)的基坑深度的较小值。二级基坑:30(50)mm和0.3%(0.4%)的基坑深度的较小值。围护桩顶部水平位移是指顶部第一道水平内支撑处围护桩的水平位移;围护桩深层水平位移是指除围护桩顶部水平位移外,围护桩其它部位的水平位移。4采用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和它们的组合型式支护水平位移限值:二级基坑:50mm和0.6%的基坑深度的较小值。5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在开挖深度范围属软土场地时,禁止采用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搅拌桩)、悬臂式支护以及这几种支护类型形成的组合型支护。6淤泥含水率平均值265%时,为防止基坑底部隆起,围护桩或其他竖向
10、劲性隔土结构必须穿过淤泥层进入相对较好的土层且不低于1m,对于没有相对较好的土层,嵌入深度须大于开挖深度的2倍,且均应满足抗隆起稳定要求。7基坑支护设计时,应避免基坑周边有行车,若无法避免时,须考虑不小于20kPa的荷载,其余基坑周边,须考虑不小于10kPa的荷载。基坑周边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土方等荷载,确需堆放时,支护设计应考虑该部分荷载。8当场地内遇地下水时,须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并进行计算,计算应包括抗渗透稳定性和坑底突涌稳定性等。并应对深基坑降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当降水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须预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9对于地铁等有特殊要求地下工程,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10
11、经论证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重新论证;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修改后设计方案应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1为保证边坡或基坑设计及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属于第九条规定范围的边坡及基坑工程,应采用2套不同软件进行互校。第二十条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第五章工程施工笫二十一条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支护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第二
12、十二条承接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岩土工程治理乙级以上资质;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安全等级一级的工程应由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岩土工程治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接。承担支护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支护形式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第二十三条建筑边坡或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周边工程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等方面对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并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13、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经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包括支护、土方开挖顺序等。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当
14、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及时停止施工,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第二十六条发生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第二十七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第六章工程监理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论证意见、专项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针对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监理方案。监理方案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的
15、检查审核制度。土方开挖前应当进行开挖条件审核。内容包括:具备合法的基坑工程施工图,经审查的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经开始实施,已完成的支护结构检测合格,截水排水检查或者检测合格等。土方开挖过程中,必须对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等关键点进行控制。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核对各项施工数据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旁站监理,严格检查施工各个环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发现各类安全、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
16、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深基坑开挖后暴露时间较长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深基坑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尽快完成基础工程施工及基坑的土方回填工作。第七章工程监测第三十三条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工作应当在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承担。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宜采用设计、监测一体化模式,即由同一个单位承担设计、监测任务,以确保动态设计和工程安全。第三十四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方案和监测规范等有关监测内容和技术要求,并满足施工专项方案中信息化施工的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限值。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要一起报专家组论证。必要时监测方案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监测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