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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与反馈,促进决策的执行,提高重大事项决策水平,及时调 整和完善有关行政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实 施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估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影响、决 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的 评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的政府决策。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是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
2、度的 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 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 的单位。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决 策后评估:(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S)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 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 据。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二)决策实
3、施的成本、效益分析;(S)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实施:(一)运用个体、群体访谈或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 等方式采集整理信息;(二)采取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信息进 行分析研究;(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 法等评估方法加以综合分析评估,得出综合评定结论。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完成,应形成评估报告, 报告应包括决策评估的相关信息、对决策作出调整的建议及 理由。第十条县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审核后,形 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各部门、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