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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第一条为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X人口发2014)14号)等政策,结合本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具有XX区户籍且所有子女均在2016年1月1日零时前出生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含三级)以上的父母为发放对象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
2、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1.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在XX区的(夫妻单方为XX区户籍的,仅适用于本城区户籍成员);2 .只生育一个子女(含合法收养)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3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如再婚的再婚时继子女已满18周岁)的;4 .独生子女伤残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指定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5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三条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
3、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第四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除享受国家、省、XX市有关扶助政策外,还享受XX区如下扶助:1.属独生子女伤残的父母,给予发放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人(丧偶的每人4000元)。6 .自2016年1月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父母扶助金统一为400元/人.月(如国家、省和XX市扶助金重新调整的,根据本城区的实际相应调整修正),从申请获批准的当年1月份起发放直至夫妻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所需经费由城区财政全额负担。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的家庭可以享受相关扶助政策:(一)民政部门按下面规定给予扶助:1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父母符合城乡特困人员条件的,根据其个人意愿,由XX区
4、民政部门按程序优先把他们纳入特困人员进行供养。2 .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父母,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立养老机构。3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父母死亡的,凭有效证明免除其基本火化殡葬费用。4 .鼓励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收养子女,办理相关手续时要给予配合、指导和帮助,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收养手续。(二)住建部门按照XX市有关文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房困难申请住房保障,由XX区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XX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照顾和优先保障,不受申请人家庭财产和收入限制。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三)
5、卫生健康部门按下面规定给予扶助:1 .所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院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康档案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年满65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年给予免费体检一次,定期开展上门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2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按照省、XX市有关文件做好咨询指导、随访、申请补助等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四)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独生子女优先安排在有条件的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五)残联部门对有康复需求且符合救助政策和条件的伤残独生子女,优先给予康复训练、康复服务及免费适配扶助器具和
6、享受国家对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项目。(六)人社部门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给予安排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在公益岗位安排方面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照顾,帮扶其就业创业。(七)司法部门开展法律服务,XX区法律援助中心、镇(街道)司法所、村委会(社区)调解委员会三级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对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八)各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六条申请扶
7、助对象按下列程序进行资格确认:(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提出申请,持申请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死亡证、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交到所在村委会(社区)或单位审核。(二)村委会(社区)或单位进行调查审核盖章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通过进村入户、走访、公示等方式调查核实并盖章后,报送XX区卫生健康局审核。(三)XX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扶助对象名单通知镇(街道)和扶助对象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公示十天,对符合扶助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扶助对象。(四)由XX区卫生健康局将被确定为扶助对
8、象的名单报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第七条由镇、街道每年对扶助对象进行资格核验,对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上报XX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并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一)资格核验。经确认为扶助对象后,村委会(社区)应组织工作人员每年与扶助对象至少见面一次,因故未能见面的要以其他有效的方式了解情况,协助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验其是否继续符合扶助对象条件,并对继续享受扶助金的对象统计造册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XX区卫生健康局备案。(二)资格注销。对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扶助资格:1 .扶助对象死亡的;2 .再生育子女或者收养子女或再婚后不符合扶助条件的;3 .户口迁出本城区或
9、者国(境)外定居的;4 .伤残子女已经康复的。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由村委会(社区)核实后统计造册报到各镇、街道办事处、再由各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公示汇总后,报XX区卫生健康局核准注销享受资格。(三)资格注销后扶助金的处理。对被注销扶助资格的,应从出现被注销情形的次月起停止扶助金发放,对审查错误的家庭,已领取的扶助金应当全额退还发放单位,并上缴同级国库。第八条扶助对象实行年度申报确认,根据自愿的原则,以个人为单位申报,一年审核确认一次,当年资格确认工作结束后,未纳入当年确认程序新增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一律纳入下一年度确认对象。扶助对象的申请时间和确认程序与国家特别扶助的申请时间和确认程序同
10、步进行。第九条XX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所需的资金,由XX区卫生健康局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第十条扶助金按下列程序发放:(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XX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享受的类型,分别上报XX区相关部门审定,所需经费由XX区财政局核拨,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二)扶助金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每年10月T2月为审核当年申报材料的时间,经过审核和确认后次年申请资金发放上一年符合条件领取特扶金的人员,由XX区卫生健康局通过XX惠农惠民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到个人账户。第H一条扶助对象在享受本
11、办法扶助金的同时,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第十二条本办法印发前已经按XX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的暂行规定(X府发(2013)20号)和XX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暂行规定(X府规(2016)6号)标准足额享受过有关一次性救助、扶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同一事项的一次性救助、扶助。第十三条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政策落实、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第十四条卫生健康、民政、住建、人社、教育、司法、残联等部门负责落实相关扶助政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扶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纪委监委部门负责对落实相关扶助政策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各部门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卫生健康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第十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公民和社会监督。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和XX市涉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政策重新调整的,根据本城区的实际相应调整修正。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XX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XX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暂行规定(X府规(2016)6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