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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应急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XX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应急管理部门及各区(含新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2、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四条市应急管理部门领导本行业领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市应急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第五
3、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O应当平等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
4、原则O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适用相应的处罚。调查取证应当全面进行,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依法拟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第六条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执行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XX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各区应急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及XX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进一步细化本辖区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但不能低于XX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所确定的标准。第七条应急管理行政处
5、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实行动态调整,确保及时调整修正不适于执法实际的部分实施标准。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或修改与具体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制定或修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备案。第八条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在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的基础上,逐项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具体包括:(一)每一项违法行为的名称和内容;(二)规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三)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款;(四)具体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应当针对一般行
6、政违法行为制定。不得将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以及从重等法定情节作为设定相应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以及单处与并处选择等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的因素。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以及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同一情节设置次级处罚幅度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其中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或情节,应当设定单处处罚;程度一般或确难以区分轻重的违法行为或情节,应当设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或情节,应当设定并处处罚。涉及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
7、规章已规定定额定量或者较小数额罚款以外,原则上按定额定量的形式制定处罚的裁量标准。确实难以定额定量的,对于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为一定幅度的数额或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的,原则上应当设置三个以上次级罚款金额倍数幅度或数额幅度。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及所在区域执法实际,根据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逐项设定对应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以及单处与并处适用选择等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违法所得大小、所造成的具体可量化、可评价的损失大小、危害后果以及负面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主观恶
8、性大小;(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是否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严格保护的对象;(五)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多次违法;(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七)其他需要考量的因素。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罚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除应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各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还应当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责令改正的具体
9、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违法行为轻微与否,应当综合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长短、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是否初次违法、有无悔过表现、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加以认定。第十五条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三项以下,首次发
10、现后能够按要求整改消除危害后果,且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认为企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良好的,一般不予立案查处,已经立案的,可不予处罚:(一)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三)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不适用此项);(四)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
11、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五)已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八)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九)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十)事故风险可能影响
12、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第十六条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按照其具体违法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违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13、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1年内发生2次或者2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四)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大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第十八条违法行为人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确定处罚。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处罚幅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
14、对应的次级处罚幅度以下确定处罚。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包括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一律实施单处处罚。对于涉及罚款的处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倍数幅度或多个次级倍数额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倍数幅度或次级倍数额度以下确定处罚,且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数额幅度或多个次级数额额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处罚幅度或次级处罚额度以下确定处罚,且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
15、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数额幅度或多个次级数额额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数额幅度或次级数额额度以下确定处罚,且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20%O(四)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数额幅度或多个次级数额额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数额幅度或次级数额额度以下确定处罚,且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违法行为人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以下降格确定处罚。下一格处罚幅度范围包括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一律实施单处处训。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下一格处罚幅度的,应当以本格法定处罚幅度为基准,降格确定处罚,一律单处较小数额的罚款或警告。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且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o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违法行为人有法定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确定处罚。实施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设定有多个次级处罚幅度的,应当在具体违法行为对应的次级处罚幅度以上确定处罚。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包括可以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一律实施并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多种处罚的,应当首先适用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较大数额的罚款;对于涉及罚款的处罚,按照以下标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