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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莲都区建筑工地防疫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指南。第二条莲都区建筑业企业,严格按照省防疫指挥部关于建筑工地停复工的要求,严禁擅自开复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地,是指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工程。第四条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建筑业企业要坚
2、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第二章双重管控第五条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遵守莲都区建设局关于在建工地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制定“一企一策”方案。严格执行区建设局各项工作部署,把相关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个工地,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第六条各建筑业企业对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实行内部层级管理制度。各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其他负责人具体抓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企业疫情防控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安排部署,推动各项防控措施层层落实到位。第七条各建筑工地施工总承
3、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各工地项目部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建立疫情防控专班,按照防疫要求制定本工程项目的具体防控和复工方案,该方案应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并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各级责任人。未制定落实防控方案的不得开复工。第三章停工管理第八条各建筑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省、市、区政府关于开工、复工、延迟复工等要求,未经属地人民政府核准同意,一律不得复工。第九条停工期间,各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停工工地疫情防控管理,落实停工
4、工地全封闭及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严格企业疫情防控值守,各建筑业企业、各建筑工地应当落实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第十条停工期间,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前掌握外地返岗返工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的健康申报制度,了解其返回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员工返程,落实返岗返工人员返丽前需填写健康申报表,内容包括前14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必须做好劝返工作,对于未购票的要劝阻,已购票的督促其退票。第十一条停工期间,各建筑业企业按照关于印发返岗返工返学人员健康监测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
5、0207号)的要求,做好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各项准备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第四章复工管理第十二条各建筑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等“三个有”原则,扎实做好本企业工地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正常开复工。第十三条各建筑企业要积极配合区建设局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做好企业复工相关核准备案工作。要严格企业复工管理,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第十四条
6、各建筑业企业复工前,应当将复工申请表、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方案、承诺书及员工信息等相关材料(应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报莲都区建设局。区建设局接到申请后,对企业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住建局备案,并转报所在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第十五条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实行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用工情况建档成册,明确人员流向。对进工地人员实行“五个一律”原则管理:(一)对工地驻守人员和进入工地的人员和车辆一律排查登记;(二)对所有进入工地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发烧、咳嗽等症状者禁止进入工地;(三)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
7、炎疑似病例,工地一律停工,并及时报告属地建设和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妥善处置;(四)对具有重点疫区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者,一律予以重点关注,确保传染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五)对出差重点疫区的人员,一律实行报批和严格管控,尽量减少人员流动。第十六条各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地防疫物资及防疫人员配备和工地人员管控。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配备足够的卫生员、保安人员和值班人员,其中配备卫生员的应经过相关培训,并且数量不得少于2人,同时不宜少于全部工人数量的2%o卫生员负责监测体温、通风消毒、发放并监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宣传教育等。防疫物资、
8、防疫人员配备不足的工地不得开复工。第十七条各建筑业企业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应急响应期间,实行工地出入口测体温登记制度,在人员进入工地时,应由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体温、登记,核对人员情况,并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地。第十八条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落实复工工地全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出入口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暂时无使用需要的出入口,应及时关闭上锁,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围挡或围墙必须严密牢固,市区主要路段两旁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不具备全封闭条件的建筑工
9、地不得复工。第十九条各建筑业企业应当做好工地内部防疫管理,加强工地内人员饮食起居的防疫工作。(一)加强工地宿舍管理。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宿舍室内高度不低于2.5m,通道宽度不小于0.9%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2,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6人,宿舍内严禁使用通铺。(二)加强工地饮食管理。工程项目部实行分餐制,人员配备独立餐具,避免集中就餐。工程项目设立食堂的,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应悬挂在制作间醒目位置。炊事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持证上岗;工程项目未设立食堂的,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合法经营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送餐,核实相关证照,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严禁工程项目各
10、参建单位从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和工地周边流动商贩处订餐。严禁工地区域饲养、宰杀、食用野生动物。(三)加强工地环卫管理。工地生活垃圾应存放在封闭式容器中,及时清运,与建筑垃圾应分别运输和消纳。工地卫生员应每天对生活区和办公区的宿舍、办公室、厕所、盥洗区域、食堂、会议室、文体活动室等重点区域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消毒,消毒工作应留存记录。(四)实行日常体温监测制度。工地内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体温监测每天应不少于两次,监测情况应留存记录。第二十条加强人员上岗管理。各工地复工前应组织从业人员的卫生防疫教育,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卫生防疫安全交底,防疫交底应当与安全技术交底同步进行。防疫教育交底内容应参照省、市卫生防
11、疫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最新通知文件执行。第二十一条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复工前人员排查、未具备防疫物资、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未经审核报备的建筑业企业,严禁开复工。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第五章应急处理第二十二条各建筑业企业要建立健全疫情期间应急处理机制。对于工地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疑似病例,应及时隔离和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做好该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人员排查工作,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防疫部门和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各建筑业企业要加强人员隔离管理,对于疫情地区来丽的务工人员、
12、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人员应落实隔离观察措施,隔离观察施行“14+7+7”模式,观察期间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建筑工地人员隔离统一纳入属地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各建筑企业应全面掌握在建项目工地停工复工情况、防疫物资储备情况、防疫措施落实情况、务工人员信息及其身体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做好工地防疫情况的日常上报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区建设局及属地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各建筑企业应将建筑工地的防疫动态一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工地防疫专班建立、防疫制度制定、人员流动管理、防疫教育交底、防疫措施落实等相关内容做好台账管理。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复工、未建立防疫制度、未落实人员防疫管理、未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的建筑工地,区建设局将一律严肃处理。第七章其他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