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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机关公务接待制度一、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 简化仪式、高效透明的原则。二、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三、公务接待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可以安排工 作餐1次,并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务接待餐和一般工作餐,按程序申报批准后原 则上安排在镇机关食堂。确因工作需要在其它地方安排工作 餐的,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二)所有公务接待餐和一般工作餐只供应家常菜,不 得提供酒水、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 供香烟。(三)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 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 过三分之一。(四)公务接待餐标
2、按人均不超过30元的标准。因特 殊情况需超标的,须经镇主要领导批准。一般工作用餐按人 均不超过30元标准。(五)公务接待餐和一般工作餐申报审批程序:核定就 餐人数,在政府办公室领取审批单;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后由 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分管后勤领导审核签字;特殊情况由主 管领导审核签字。五、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联系函、菜单、财务 票据和审批单。六、公务接待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 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的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 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以公 务接待的名义在任何商铺购置烟酒。七、凡违反规定接待或接待中奢侈浪费的,不予报销费 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经批准超标准接待的,超出部 分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负责。八、招商引资接待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