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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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方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农户贷款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方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2012年9月170农户贷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方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方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其次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同等透亮、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主动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主动创新产品,建立特地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

3、,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平安性。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加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探讨,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主动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主动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化。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限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实行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

4、,依据“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限制、周转运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依据“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实行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第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别,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第十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第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

5、规范经营行为。第十二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第三章贷款基本要素第十三条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户籍所在地、固定居处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实力;(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七)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八)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贷款用途。农户

6、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依据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须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主动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实力,限制农户贷款

7、风险水平。第十六条贷款额度。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实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同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第十七条贷款期限。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第十八条贷款利率。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第十九条还款方式。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限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依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状况,可以接受分

8、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接受到期利随本清方式。第四章受理与调查其次十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其次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供应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其次十二条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状况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看法。其次十三条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借款人(户)基本状况;(二)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状况;(三)借款人(户)信用状况;(四)

9、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状况;(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实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实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实力;(七)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状况。其次十四条贷前调查应当深化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状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气,精确了解借款人状况及经营风险。其次十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依据借款人实际状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状况初步确定授

10、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第五章审查与审批其次十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依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限制实力等,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其次十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以依据产品特点,实行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其次十八条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状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实力、诚信状况、担保状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确定。其次十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结时限

11、以前将贷款审批结果刚好、主动告知借款人。第三十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更等状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刚好、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第六章发放与支付第三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实行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

12、当担当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别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实行借款人自主支付:(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O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O万元;(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运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激励接受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第三十五条接受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

13、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运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三十六条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刚好发放贷款。贷款实行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需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实行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运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状况变更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平安。第三十八条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

14、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第三十九条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第四十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状况以及抵质押担保状况,刚好发觉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实行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四十一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支配还款,并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第四十二条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刚好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驾驭借款人动态,刚好实行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平安。第四十三条对

15、于因自然灾难、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缘由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实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复原时间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对于未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实行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状况下协议重组。第四十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精确分类及动态调整,真实反映贷款形态。第四十六条对的确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核销,依据账销案存原则接着向

16、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刚好汇合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状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依据信用状况、还本付息和经营风险等状况,对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第四十八条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实行实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嘉奖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第八章激励与约束第四十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状况进行考核,并赐予确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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