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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贝U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省 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 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然灾害救助条 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
2、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等。1.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 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 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毗邻省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 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党委领导、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 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2. 组织指挥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 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减灾办)设在省应急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3. 灾害预警响应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及 时向省减灾办和履
4、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 息,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减灾办根据自然灾 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 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 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 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 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 施;(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
5、交通运输、铁路、 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 作;(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 通报;(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4. 信息报告和发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 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 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4.1.1 1. 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 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级应急管理
6、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 工作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灾情信 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接到 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政府和应急部报告。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 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 后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厅和应急部。省应 急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和应急部,视情通报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政府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
7、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 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 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 迟报漏报。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汇总行政区 域内截至前一日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2时前汇总行政区域内灾情信息,向省应急厅报 告;省应急厅每日14时前汇总全省灾情信息,向省政府和应急部报告;灾情发 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级
8、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 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口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厅报告;省应 急厅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部报 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省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4.1.4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 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 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各级减灾委或 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
9、评 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主要 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 政府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 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 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 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会商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 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
10、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 省级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 下”不含本数。灾害损失达不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条件的, 由市(区)、县(市、区)减灾委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省减灾委相关 成员单位给予指导。5. 1一级响应6. 1. 1启动条件省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
11、府救助达到150万人以 上。7. 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 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省委、省政 府报告。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8. 1. 3响应措施省减灾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 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市(区)参加,对 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省减灾委主任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 导抗灾救灾工作。省应急厅主要负
12、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 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 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省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 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 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定时向省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 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4)根据受灾市(区)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和对灾情 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 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
13、活 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 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时向财 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视情况调派消防救 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军队有 关部门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 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6)根据部门职责和救灾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 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
14、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 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 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 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 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 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灾 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服务保障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 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
15、分析, 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 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7)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 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 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8)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 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减灾办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 损失情况。(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2 二级响应6
16、. 2.1 启动条件省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100万人以 上、150万人以下。7. 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 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 动二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8. 2. 3 响应措施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 助工作,指导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