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2022-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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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 发(2018) 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 职称评价的主要方式。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不讲呈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 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对与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

2、办机构等(以 下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 者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制定、平 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口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地职称评审 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并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务

3、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以及职称 自主评审单位依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 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学识水平、创新能力和实际贡 献。第六条职称评审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的分类评价标准。坚持 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州标准。各职称系列(专业)省级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具备条件的市州,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

4、同级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公布实施。市州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制定单位标准,按职称核准备案权 限向相应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后公布实施。单位标准不 得低于省级标准。评价标准应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品德表 现、创新能力、分类评价,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破除唯学历、 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 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的数量、层次作为人才

5、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第七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青海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 操作流程,统一业务标准,统一办理程序,统一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实行职称申报、受 理审核、备案评审、结果公示、证书发放、证书查验等全流程网上办理。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 责,受核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须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委会。面向一个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

6、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 只组建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九条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分别承担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 作。高级评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分别组建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高层 级评委会可以评审本级及以下层级同系列(专业)职称。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 的,不再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第十条?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具备下列条件:(-)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 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相应层次的专业发展水平;(二)具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相应层级职称评审专家,且按要求建 立了评审专家库;(三)申请单位应当

7、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设置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人员配备到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 评审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对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 况、评审系列(专业)、评审层级、评价标准、评委会专家库、监督管理制度、联系方式 等。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评估后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 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开展职称评审 工作。评委会核准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各地区、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

8、位组建高级评委会(含正 高级评委会和副高级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二)市(州)所辖范围内组建中级评委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核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单位组建中、初 级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三)市(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直属单位组建初级评委会,由市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县(市、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组 建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州)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四)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组建中、初

9、级评委会,由企业注册地 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五)取得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自主组建评委会,按其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评委会核准备案清单。各级评委会组 建单位按照清单明确的评审范围,规范有序开展相应层级、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接 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我省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系列(专业),可委托外省或国家部委核准 备案的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第三章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职责第十三条设立职称系列(专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 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职称评

10、审日常管理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场地? 口设施等工作条件;(二)具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工作人员具有较高 的政治理论素养、法规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三)能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颁布的职称政策及有关规定,能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 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评委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提供良好服务。第十四条职称评审办事树或指定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评委会及评审办事机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二)组建评委会专家库,积极吸纳各类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 会

11、专家进入专家库,按规定对评委会专家库进行更新和管理;(三)制定工作(含水平能力测试)方案,提前10个工作日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指导和监督;(四)受理、审核申报人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不按规定程序报送、 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或其它不符合职 称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路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和申报人;(五)对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分类,按管理权限逐级推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接受随机抽查;(六)组织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要求随机抽选规定数量的专家成立评委会、组织召 开评审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

12、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参评人员任职资 格,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或备案;(七)会同申报单位调杳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同时接受单位纪检部门的指审口监 督;(A)根据职称信息化工作需要,按时汇总报送评审数据;为申报参评人员提供政策 咨询、政策解读、证书查验等服务,并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 作。第四章职称评委会专家库的建立第十五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建立评委会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专家库可以按 照职称系列或专业建立,由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任职资格同级别或更高级别专业技术职 务的人员组成。专家库中可单独设置主任委员库,由35名以上本职称系列或专业具有相应

13、职称、 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第十六条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 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准备案,从评委会专家库内抽取评审专家组成的年度评委 会不再备案。第十七条专家库成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领域行业发展需要,综合考 虑专业、年龄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经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 (学会)等单位遴选推荐,择优入库。专家库总人数一般不得少于相应层级评委会规定人 数的3倍。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专家库总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按管理权限经核 准备案部门批准后,可适时调整,但不得少于按照专业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最少人数。第

14、十八条专家库的专家人选应多元化,须按照规定程序遴选推荐产生。其成员可在 省内外同行专家中遴选,鼓励吸纳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专家库中基层一线专 家、中央驻青单位专家、民营企业专家、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过硬;(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三)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四)在职在岗,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理诩口专业知 识,实践经验丰富,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较高知名度;(五)熟悉职称政策,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六)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

15、律。第十九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3。单独 组建的副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库,应当由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具备正 高级职称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30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的人员不少于l2o初级职称评委会专家库由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第二十条评委会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委库组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征集评审专家人选,定期对评委会专家库进行更新。除从事本专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院士、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和行业紧缺人 才外,已调离本专业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及其他不能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才原 则上不再作为

16、评委会专家库评审专家人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长期脱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事业 单位领导人员一般不作为评审专家。第五章年度评委会及评议组的产生第二十一条年度评委会专家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审会议前,按要求从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开展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从主任 委员库中产生,评审专家从主任委员库和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抽选13名备选专家作为替补专家。如专家库人 数或参评人数较少,经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部门同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备选评委的 专家人数可适当调整。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抽取顺序通知专家,通知确认参会专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 得对外泄露参会专家及备选专家名单。第二十二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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