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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
2、理,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担当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的监督
3、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担当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i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工作须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工作托付下一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建设的日常平安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
4、位落实平安设施建设责任。其次章建设项目平安条件论证与平安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探讨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平安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平安预评价:(一)非燥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包括运用长输管道输送危急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平安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平安条件论证报告。平安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5、)建设项目内在的危急和有害因素及对平安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平安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平安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须要论证的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平安预评价,并编制平安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其次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十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平安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规
6、定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平安专篇。平安设施设计必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接受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牢靠的设备、设施。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平安对策措施。平安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平安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急、有害因素和危急、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平安分析;(
7、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急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平安设施设计实行的防范措施;(七)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状况;(八)从业人员教化培训状况;(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牢靠性分析;(十)平安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平安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及建议接受状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须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
8、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平安专篇;(五)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刚好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确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方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生
9、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平安专篇;(三)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确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确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平安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
10、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编制的;(四)未依据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五)未接受平安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平安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变更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七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
11、外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平安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发觉平安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刚好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
12、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刚好处理。施工单位发觉平安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马上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组原施工。其次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状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短暂停止施工,并刚好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刚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平安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担当监理责任。其次十一条建设项目平安设施
13、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平安设施进行检查,对发觉的问题刚好整改。其次十二条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规定建设项目须要试运行(包括生产、运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别要求的行业除外。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平安许可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次十三条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
14、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急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平安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其次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其次十四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木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二)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看法书(第印件);(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五)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状况;(六)从业人员平安培训教化及资格状况;(七)法律
15、、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平安设施须要试运行(生产、运用)的,还应当供应自查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刚好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确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方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平安设施设计备案看法书(复印件);(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四)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状况;(五)从业人员平安教化培训及资格状况。平安设施须要试运行(生产、运用)的,还应当供应自查报告。其次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确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确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IO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其次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用:()未选择具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