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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
2、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二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
3、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
4、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2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X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
5、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
6、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六、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各地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