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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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提升省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实现省级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人民群众听广播看电视的基本文化权益。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接受财政、审计、广电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支出范围和内容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纳入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内的发射、传输、监测台站转播省级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系统、附属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运行维护。发射系统包括:发射机、天线、馈线、发射塔(塔基)、多工器等。附属系统包括:节目传输及监测控制系统(主要包括卫星天线、卫星接收机、高频头、信号传输和监测设备,IPASI双向适配器、网络交换机、监听监看设备、测试仪器等微波传输设备),供配电系统(主要包括变压器、稳压电源、配电箱和电缆、柴油发

3、电机、UPS电源等),地网、接地和防雷系统,台站安保等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技术用房设备设施、台站安防安保设备设施)等。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一)更新改造资金:包括上述发射系统、附属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费用以及相关工程设计、监理、审计、验收等间接费用,指定台站管护费。(二)运行维护资金:包括上述发射系统、附属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大型维修费用,维修维护材料及备品备件费用,日常维护费,电费等。(三)经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其它有关事项。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开支:省级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范围以外的发射系统、附属系统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运行维护;相关台站

4、人员经费,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事业单位有关管理工作方面支出;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申报和分配第七条更新改造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按照急需性、必要性、改善性进行排序,优先保障安全播出急需的项目。()项目申报主体:市县广电主管部门(是指市县融媒体中心、市县广播电视台、市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省级预算直属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所属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申报工作,每个单位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二)项目申报程序:市县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级各广电单位申报项目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踏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省级预算单位直报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5、,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对申请资金额度较大的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申报项目应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当年无法实施的不得申报。(三)项目申报时间:各申报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提报项目资金申请。(四)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请报告、专项资金预算(工程设施类项目,一般需附经专业机构审核的工程预算;设备购置类项目,需附设备清单和询价)、项目承诺函、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其他必要佐证材料(包括图片、原有资产的发票复印件等。对于申报材料质量不高、内容不全、佐证不足、绩效不明的项目不予支持。(五)项目申报审核: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结合全省实际,组织开展申报项目竞争性

6、评审工作,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考虑专项资金规模和申报项目急需必要性等情况,集中优先支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建设工作中亟需实施的项目,汇总形成全省年度更新改造资金分配方案。对于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以前年度项目未完成的,原则上对该单位新申报项目不予支持。第八条运行维护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根据全省发射机部数、功率、开播时间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测算标准,并结合上年资金支出情况、发射机维护情况、提供节目套数等绩效评价因素,形成年度运行维护资金分配方案。第九条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汇总全省年度更新改造资金分配方案和运行维护资金分配方案,以及需要请示黑龙江省政府审批同意的其他事项,形成全省年

7、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黑龙江省财政厅履行报请黑龙江省政府审批程序后,由黑龙江省财政厅会同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下达专项资金。第四章管理和使用第十条市级、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和金额的及时下达,并督促同级广电部门加强监督,按规定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专项资金。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对相关支出事项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当年执行完毕,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市级

8、、县级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资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可提出清理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收回专项资金。第十二条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第十四条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监管工作,每年按照更新改造项目资金下达情况形成年度项目验收检查目录,采取自行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会计机构等方式对重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验收检查。对项

9、目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跟踪问效,建立审计档案管理,装订成册,提高管理水平。第十五条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广电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级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级、县级广电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形成绩效自评报告,直接下达的省级预算直属台站单独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均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形成全省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黑

10、龙江省财政厅。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广电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财会监督,依法依规强化对资金使用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严格财务管理;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在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等方面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第十七条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绩效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不如实填报项目申请、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用途和标准,以及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各级财政、广电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上报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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