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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政府领导工作补位的通知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县政府领导工作补位,确保县政府各项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位制度县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是指县政府领导因会议、接待、出差、学习、休假或其他情况,暂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时,县政府领导之间相互补位,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同志代为履行职责,处理分管工作,如出席会议、公务接待、代签文件、协调联系、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紧急事项)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等。二、补位安排根据分管工作性质相对接近原则,县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安排如下:XX同志、XX同志、XX同志相互补位;XX同志与XX同志相互补位;XX同志与XX同志相互补位
2、。三、补位原则(一)充分沟通。相互补位的县政府领导平时要充分利用会议、早(午)餐等时机加强沟通交流,及时通报分管领域重要工作事项,相互提醒底线原则;相互补位时,要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换重大、紧急事项的处理意见,做到科学决策。(二)强化责任。启动补位制度时,代行履职的县政府领导要迅速无条件进入角色,积极、审慎代行职权,及时处理被代行履职县政府领导相关事务,防止出现工作缺位和空岗。(三)服从大局。相互补位的县政府领导中代行履职的一方,要从大局出发综合协调好本职工作及代行履职工作,按紧急重大事项优先于普通日常事务,上级会议(政务活动)优先于县级会议(政务活动),外事优先于内事,代行履职工作原则上优先
3、于本职工作(具体由代行履职一方结合事项性质统筹安排)的顺序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四、补位程序(一)相互补位的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如相互补位的县政府领导同时出差(休假)或都已承担重要任务,无法参加会议或相关活动时,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室统筹提出其他县政府领导参加上级会议或相关活动的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提交县政府领导审定执行。(二)县政府领导暂不能履职时,应事先报告县长,并至少提前1天告知相互补位的另一方,移交好相关工作,对自身尚未处理完的重大事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日常分管工作视需要提出原则意见,并及时将补位情况向县政府办公室通报。被代行履职一方外出期间要保证24小时通讯
4、畅通。(三)县委主要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与县政府领导当前重要政务活动存在冲突时,应立即启动补位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室主动对接县委办秘书室,协调县政府领导原则上优先落实县委主要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对应补位的县政府领导及时代行履职,参加被代行履职一方的重要政务等活动。(四)补位期间,被代行履职一方有紧急文件需要签署时,相互补位的县政府领导要及时沟通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代行履职一方代签文件。如被代行履职一方因脱产培训、出差、休假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时间超过7天时,日常分管工作相关文件视情况需要商代行履职一方代签。(五)相互补位的县政府领导中被代行履职的一方恢复履职时,应与另一方进行工作交接,同时通
5、知县政府办公室恢复正常行政事务处理程序。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履职的,要及时向县长报告,经批准后可提前或推迟履职。五、补位要求(一)代行履职的县政府领导要主动补位,自觉履职,补位期间遇重大活动(会议)冲突时,要主动承担协调责任,合理调整公务活动,杜绝出现相关会议(含人大、政协会议)、活动无人参加或工作缺位和空岗现象。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协调的,应向县长报告。(二)相互补位的县政府领导一方外出期间,其分管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补位的县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三)相互补位的县政府领导对口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积极主动向补位的县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做好协调服务,确保县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