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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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同时组织办理工

2、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应诉事项。第五条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

3、管理局是被申请人。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4、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予公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5、织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行政复议。第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确认同意接收行政复议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含邮政编码);(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及必要的证据材料;(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

6、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

7、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三)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

8、的其他情形。第H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

9、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申请人应当在补正期限内及时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延长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同一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重复受理。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10、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由承办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司局依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被申

11、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三)作出答复的日期、联系人,并加盖印章。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

12、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第十七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第十八条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需要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材料的

13、,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规定的格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查阅、复制。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告知查阅、复制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告知的时间和地点查阅、复制的,视为放弃。查阅、复制不得有毁损、篡改、隐匿等改变材料原有状态的行为。第二十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有权处理的,应

14、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法定的中止情形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期间有法定的终止情形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

15、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变更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维持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等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

16、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对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第二十六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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