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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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审计局审计实务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审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审计业务能力,拓展和优化审计干部的成长路径,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促进审计工作更好服务XX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审计署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实务导师制,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审计业务骨干受聘担任实务导师,新进入审计部门或转岗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干部作为学员,实务导师对学员在指导期内开展审计实务指导与培养的制度。第三条实行审计实务导师制的目标,是通过审计实务导师的指导,培养熟悉审计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大数据等审计技术方法、具备审计文书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的审计干部。第

2、四条审计实务导师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二)熟悉某个领域的审计技术方法和工作规律,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数据应用能力较强,业务成果突出;(三)具有10年以上的审计实务工作经历,担任过5个以上较大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和指导能力;(五)一般为具有丰富审计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审计业务水平特别突出,如主审的项目获评全国、全省、全市优秀审计项目等,可适当放宽条件。第五条审计实务导师由各股室、局属单位根据实务导师条件进行推荐或本人自荐,经局办公室审核,征求县纪委监委驻财政局纪检组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

3、报局党组同意,颁发审计实务导师聘任证书。确因工作需要,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股室或局属单位负责人可直接担任导师。第六条学员范围及指导期的确定,新录用审计人员、没有审计工作经验的选调、遴选干部等,学员指导期一般为2年。学员达到培养目标和计划设定的结业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期结业。第七条指导关系的确定及调整:实务导师主要进行审计业务工作指导,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指导期内因岗位变动等原因,原指导关系无法继续的,或者实务导师和学员认为有必要调整的,经审批后予以调整。学员指导期满结业,指导关系终止。指导期内优先安排学员与对应实务导师参加同一审计项目。第八条实务导师应当履行的职责:(一)结合指导对象的实际情

4、况,确定指导目标,制定年度指导计划。(二)传授审计经验和技能,尤其是运用大数据进行审计的能力,帮助指导对象解决审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注重对学员审计专业知识、沟通协调能力、文字综合能力的培养。(三)接受局里安排的指导任务,编写审计案例、撰写审计研究课题和审计实务咨询任务,研究提出培养建议,对指导和培养情况进行汇报,依托审计项目实践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四)其他与审计实务导师相关的职责。第九条学员应当履行的职责:(一)强化政治意识,树立审计职业荣誉感,严格执行廉洁纪律及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二)按照培养计划,加强审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虚心接受指导,主动

5、向实务导师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三)积极参加审计实践,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强化宏观政策研究、审计职业判断、审计信息化和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达成培养目标。(四)及时总结学习实践情况,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审计实务导师的指导情况,指导期满时,接受组织考核。第十条指导内容和要求:审计实务导师应循序渐进,因人施教,围绕以下内容进行指导:(一)审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二)审计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审计技术和方法。(四)审计质量控制和管理。(五)审计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六)审计职业道德。(七)其他与审计工作实务相关的内容。(A)要求是指导期满后,指导对象能够扎实掌握常用审计技术方法(含计算机审计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取得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起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撰写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等。第十一条局办公室会同有关股室、单位对实务导师和学员开展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审计实务导师作用发挥明显、表现突出的,在推荐作为审计专家以及个人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实务导师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实务导师资格。第十二条审计实务导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局里安排的指导对象,或者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的,解除聘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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