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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村村级便民服务站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本规范所称的一次性告知,是指在便民服务站内,相关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申请和咨询一次性予以告知其所办事项或咨询事宜所需的依据、条件、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理由的工作要求。第二条一次性告知的内容。(一)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二)办理事项需提交的材料、证件;(S)经办部门、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不审批、许可的条件;(五)办事群众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时的申诉途径和方法。第三条一次性告知的方式。(一)口头告知。口头向服务对象进行说明、解释。(二)书面告知。对法律法规有要求采用书面告知
2、形式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书面告知。(S)公示告知。在便民服务站窗口、多功能查询设备公示或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第四条一次性告知的要求。(一)工作人员对到便民服务站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宜的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告知或拖延办事。(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当场审核有关材料。(三)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职责权限,予以接件或受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结。(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属即办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属承诺件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五)服务对象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遵循“首问负责制”,清楚地告知其具体办理区域和部门,主动协调和引导。(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第五条本规范的落实情况纳入便民服务站监督检查考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