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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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本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范围是:西汉、宝巴、十天三条高速公路围合区域以内和三个城市组团(柳林组团、石门组团和周家坪组团)。二、本规定所称高污染燃料为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Hl类(严格)燃料组合,即:(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阡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

2、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和非成型燃料。三、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禁止建设存放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经营场所;现有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经营场所必须搬离禁燃区并关停。四、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全部拆除或改用电、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必须配备专用锅炉,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五、禁燃区范围内不具备天然气使用条件的居民户实行电能替代或用无烟煤替代有烟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全面使用清洁能源。六、严肃查处禁燃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燃

3、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七、市发改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八、市监察委员会要加强跟踪督查,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高污染燃料替代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九、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加快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7年11月8日止。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8日印发的汉中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汉政发(201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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