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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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划条件的出具和管理,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应当以经依法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为依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建设用地,可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出具规划条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

2、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出具、变更等管理工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条件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同一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过程中,应保持经依法批准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第六条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

3、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二)以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三)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四)坚持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五)改善生态环境,注重城乡风貌提升;(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七)符合城乡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乡安全。第二章规划条件内容第七条规划条件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要求。包括项目用途分类(原则上使用二级类和三级类)、范围、面积和可兼容等内容;(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要求。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三)建筑控制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

4、间距、日照时数和建筑退让等要求;(四)道路交通设施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广场等;(五)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物业管理、托幼、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等;(六)绿化配置要求。绿地率的设置等要求;(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第八条规划条件补充要求。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可在规划条件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一)建筑体量、建筑面宽、建筑色彩、建筑风格与形式等设计要求;(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三)环保、防火、防爆、防洪、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等要求;(四)

5、高压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五)城市对外交通要求。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要求;(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七)附图采用1:1000或者1:500现状地形图;附图应当标明地块的区位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及代征用地范围、地块坐标及标高、道路红线坐标及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等;(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的其他要求。第九条可兼容项目的用途分类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凡规划条件未明确的,一律不允许设置。第十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分类并要求

6、独立用地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比例和规模;不要求独立用地的不同用途建筑可以结合整体规划布局统一设置的,可以分别提出建筑规模或者建筑比例,其他规划控制指标在用地内统一平衡。第十一条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省、市、县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第三章规划条件出具第十二条在土地供应阶段,根据拟采用的土地供应方式出具规划条件。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举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可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时一并出具规划条件;但对于土地开发强度和建筑风貌管控等没有特定要求或者已建房屋补办用地手续等项目地块,可不出具规划条件。(二)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入市方案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第十三条规划条件自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供应或批准使用土地的,应当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重新出具规划条件。第四章规划条件变更第十

8、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经依法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须遵循以下要求:(一)规划条件变更应以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对于依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出具的规划条件,其规划条件变更应按程序重新开展用地预审与选址出具条件。(二)土地供应后规划条件变更,涉及经营性用地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调整,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后再依法进行变更。(三)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

9、合周围环境要求以及公共服务和市政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规划条件变更内容。规划条件变更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一)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L用途分类及兼容性的调整,包括不同用途分类比例的调整,符合详细规划的兼容性条件的除外;2 .容积率、绿地率的调整;3 .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4 .绿线、紫线、黄线、蓝线、道路红线的调整;5 .公共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二)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包括地块建筑密度、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

10、态、建筑退界等的调整。第十六条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条件。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的修编或者调整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土地供应后,规划条件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规划条件变更申请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符合变更条件的,划拨用地一般内容变更,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其他变更,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

11、,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规划条件变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变更规划条件的理由、依据及说明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应表明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二)论证和公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论证,应采取专家论证等形式;并公示或者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审定。划拨用地一般内容变更的,经论证和公示无异议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其他变更的,论证和公示(听证)无异议后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后附相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

12、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第十八条规划条件变更所需材料。(一)规划条件变更申请报告;(二)拟变更规划设计方案;(三)原出具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四)其他所需材料。第十九条经审批同意规划条件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或者变更手续。因规划条件变更导致土地价款发生变化的,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价款。笫二十条本着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分类及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申请增加容积率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优化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

13、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调整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存档备案;对于土地供应后依法批准的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材料,应及时上传至江西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进行规划条件出具、变更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审批。第二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理规划条件中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内容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原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赣建规(2011)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用

14、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建规2017)57号)文件废止。各地可进一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国家、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规划条件通知书附件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规划条件通知书(示例,供参考)名称申请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发件日期年月日XX自然资源局规划条件序号经济技术指标规划要求备注1用地位置2用途分类(兼容性规定)3用地面积(M2)4容积率5建筑密度(%)6建筑面积(M2)总建筑面积(计容)其中不同性质建筑面积(计容)7绿地景观要求绿地率(%)8交通规划要求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出入口其它9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社区服务中心养老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体育活动场所幼儿园、托幼服务用房公共厕所其他10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限高建筑色彩其他空间退让关系退线空间建筑退线建筑间距地下空间要求建筑立面空间关系11附图名称其他事项规划条件出具依据其他部门要求审经办人签字:年月B批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Ji-年月0项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年月0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年月日注:1 .规划条件通知书是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2 .其他部门要求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补充并各自负责。3 .本通知书如有附图,文图一体方为有效文件。4 .未在本规划条件通知书中约定的其它事项应遵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5 .规划条件自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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