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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为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上级有关卫生法则,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一、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二、校长是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食堂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处理:(1)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饮食卫生教育,未教育学生导致后果的。(2)发现学生私带“三无”食品或其他不洁食物、饮品进校而不加制止导致后果的。(3)校门口有摊点出售不洁食物不加劝阻的。(4)中毒事件发生而迟报、瞒报,措施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5)其他情况导致中毒事件发生的。四、责任追究办法:(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进校校纪处分。(2)后果比较严重的,有关部门处理。(3)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